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91.10.17
【文 号】
【施行日期】1991.10.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1991年10月17日)
  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逐步建立信用卡发行、使用、授权等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信用卡发行
  第一条 申请
  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均可向建设银行发卡行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
  一、公司卡申请
  1.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公司卡)”。
  2.交验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法人资格的文件,并提交文件的影印件。
  3.提交单位指定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二、个人卡申请
  1.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
  2.提交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附属卡的还须填写附属卡申请人资料,并提交附属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二条 审查与批准
  发卡机构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审查。
  一、初审
  1.所填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是否齐全、真实。
  2.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和申请人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是否与发卡机构在同一市、县。
  3.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落实申请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4.向担保人所在单位核实担保人基本情况,落实申请表有关担保人内容是否属实。
  5.向担保人明确其履行的担保法律义务和责任,确认其是否自愿为申请人担保。
  6.对申请公司卡的,向申请单位开户行了解其资信情况,必要时请开户行开具有关证明文件。
  7.对申请个人卡的,要求申请人年满18岁,有正当的固定职业,收入稳定,资信良好,必要时,要求申请人交存保证金。
  二、复审
  经初审同意的申请,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
  1.对申请人全部材料进行复核。
  2.对初审过程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3.对合格的申请进行签批,不合格的退经办人员。
  对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通知书”(参考格式一),通知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未获批准的申请,应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申请表存档保管。
  申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三条 开立信用卡帐户
  凡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均需在发卡机构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经批准同意开卡的申请人开立帐户,发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查验客户的开户通知和居民身份证,登记“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编排表”(参考格式二),安排新卡号,并将卡号填在申请表“卡号”栏内。
  2.根据申请表的批示收妥起存金、年费,或保证金。收缴的帐务处理按有关会计、出纳
制度执行。
  3.将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退交客户,并通知客户七天内凭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前来领卡。
  4.将申请表资料输入电脑,设立帐户。申请表等资料专案保管。
  第四条 制卡
  1.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编制规则》打印“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编排表”,交会计营业柜台。
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
  2.打卡员登记“建设银行信用卡打卡登记簿”(参考格式三),按打卡格式拷入磁盘。
  3.打卡员根据需要向保管员领取空白信用卡,保管员登记“建设银行空白信用卡出入库登记簿”(参考格式四),打卡员复核领取空白信用卡后,在登记簿复核栏签章。
  4.打卡员操作打卡机打制信用卡。
  5.打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及制作中产生的废卡如数交保管员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