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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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
负责人:陈星亮,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慧,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莉,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郑生旺,*,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欧阳慈英,*,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与被告郑生旺、欧阳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慧、被告郑生旺、欧阳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3288.85元、利息21606.2元、费用22728.34元,合计167623.39元(欠款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5月2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到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二欧阳慈英仅对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欠款作为共同还款人;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开卡使用。分期额度为200000元,2019年3月11日被告欧阳慈英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共同还款人意见》,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2年5月2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该信用卡欠款本金123288.85元,利息21606.2元、费用22728.34元,合计167623.39元。经原告多次追偿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生旺辩称:1、银行办理信用卡是事实,欠款本金无异议,但利息计算过高,请求法
院酌情减免部分,对于费用不认可;2、目前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愿意用房产拍卖后的钱偿还。
被告欧阳慈英辩称:同郑生旺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被告郑生旺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同时在该申请表上抄录“本人已仔细阅读了《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约定条款》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粗的条款,愿意遵守各项规则”等内容进行了确认并签名。同日,被告欧阳慈英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共同还款人约定书》,同时在该约定书上载明“本人与申请人郑生旺(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43292419********)是夫妻关系,知晓并同意申请人办理装修分期付款义务,本人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确认并签名。
同日,被告郑生旺填写《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网络申请确认单》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同时在该确认单上抄录“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约定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粗的条款,愿意遵守各项规则”等内容进行了确认并签名。原告审核后,被告郑生旺在《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存根)》
上写明“本人已知悉以上提示,将遵守建行的相关条款及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确认并签名,尔后原告向被告郑生旺发放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开卡使用,该分期通额度为200000元。在使用期间,被告自2022年3月24日开始逾期,截至2022年5月24日,该信用卡累计下欠本金123288.8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酿成本纠纷。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龙卡信用卡申请人)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乙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2.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乙方(原告)许可的相关渠道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3.在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4.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
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5.甲方截至到期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1欧元;6.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等;7.甲方同意,除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对《章程》、本协议、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及《使用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甲方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乙方客户进行咨询。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乙方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如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信用卡服务,并对甲方债务进行追索;8.甲方应主动及时关注乙方通过信函、短信、建设银行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等渠道向甲方明示的相关信息。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布在后的公告为准;9.甲方同意以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的邮寄地址、、移动电话和传真等,作为向甲方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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