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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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
1991.10.17
施行日期
1991.10.17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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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
  (1991年10月17日)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的繁荣与金融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社会发行万事达人民币信用卡(PCBC MASTER CARD和VISA(维萨)人民币信用卡(PCBC VISA CARD)(以下统一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 持卡人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户购货或消费;在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可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个人卡和公司卡两种。凡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或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均可向建设银行的发卡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第四条 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单位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之外,还可办理若干张附属卡。
  建设银行信用卡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司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五条 个人及单位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填写申请表,在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
户。个人卡1000元起存,公司卡5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购货、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办理结算。
  第六条 个人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担保人,担保人须保证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办理公司卡的单位应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经济责任。发卡行对办理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其资信情况,可免交或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保证金。
  第七条 经批准领取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个人及单位,在领卡时需交纳信用卡年费,个人卡每年12元,附属卡每年10元,公司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年20元。
  建设银行信用卡有效期一至两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须换领新卡,否则信用卡将自动失效。
  第八条 持卡人凭卡购货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每笔支付1%手续费,异地大额购货转帐每笔收1%的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50元。
  第九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急需,允许善意透支。持卡人帐户如发生透支,银行对透支金额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5/10000计算;超过15天,自第16日起按10/10000计算;透支超过一个月,仍未归还的,除加倍罚息外,取消其使用信用卡资格。
  第十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变更电话号码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行;因故需停止使用信用卡,应向发卡行办理销户手续,退回信用卡,结算有关款项。
  第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可向发卡行或就近建设银行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可向原发卡行申请补领新卡。挂失前及挂失起24小时内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公司卡由单位)承担。挂失手续费10元。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该信用卡,追回持卡人全部欠款。
  第十三条 凡银行与客户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