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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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
负责人:陈星亮,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慧,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莉,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欧兵,*,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永州市分行)与被告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永州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永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8826.81元、利息14575.99元、费用1272.74元,合计114675.54元(欠款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到债务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机动车辆(车牌号:湘M5××**)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6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开卡使用,分期额度为66000元。2018年9月13日,被告将机动车编号为湘M5××**的车辆抵押给原告。截至2022年5月1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该信用卡欠款本金30993.84元、利息4571.57元、费用394.33元,小计35959.74元。被告又于2018年6月1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被告于2018年6月11日开卡使用。信用额度为49000元,截至2022年5月1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该信用卡欠款本金29447.31元、利息4342.56元、费用378.74元,小计34168.61元。被告又于2018年7月20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被告于2018年7月23日开卡使用。分期额度为54000元,截至2022年5月1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该信用卡欠款本金38385.66元、利息5661.86元、费用499.67元,小计44547.19元。经原告多次追偿未果,被告透支信用卡且逾期拒不归
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欧兵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1日,被告欧兵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智慧柜员机申请信用卡,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审批额度49000元,被告于当日开卡使用,账单日为每月10日,还款日为每月1日。2018年7月20日,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智慧柜员机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并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了《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粗的条款,愿意遵守各项规则”。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7********的龙卡信用卡。办卡时形成的智慧柜员机业务凭证显示分期信息:申请金额54000元,分期期数60期,手续费率0.0045。此后,被告欧兵又于2018年8月6日向原告建行永州市分行分支机构宁远重华路支行申请办理了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并签署了《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网络申请确认单(进件)》。原告建行永州市分行向被告欧兵发放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金额为70000元,分36期偿还,约定每期还款金额2039.56元(其中本金1805.56元,
手续费234元),被告欧兵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约定条款》。2018年9月13日,被告欧兵与原告建行永州市分行就被告欧兵购买的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M5××**,车架号:×××2418)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原告建行永州市分行的分支机构宁远支行。在使用上述三张信用卡期间,被告多次逾期偿还信用卡的欠款,截至2022年5月10日已出账单显示:被告名下尾号为7589的信用卡尚有欠款本金29447.31元、利息4342.56元、费用378.74元未还;尾号为1948的信用卡尚有欠款本金38385.56元、利息5661.86元、费用499.67元未还;尾号为4270的信用卡尚有欠款本金30993.84元、利息4571.57元、费用394.33元未还。以上合计欠款本金98826.81元、利息14575.99元、费用1272.74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酿成本纠纷。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即被告)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乙方(即原告)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2.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乙方许可的相关渠道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3.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
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4.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如乙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甲方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5.甲方截至到期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算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6.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7.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采取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等措施,还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8.甲方同意以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的邮寄地址、、移动电话和传真等,作为向甲方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9.甲乙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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