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建筑业务
1 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
1.1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办事处、技术中心、职工食堂、集采中心和以股份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单位等是不同会计核算主体,均应按照《会计准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税〔201622号)、《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增值税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增值税税款核算。
1.2 会计科目设置
公司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十个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相关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三个二级明细科目。
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减销项税”、“待扣减应纳税”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一般计税方式下暂估资产、成本费用等待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抵减销项税”核算一般计税方式下暂估土地拆迁、补偿及土地价款等待抵减的销项税;“待扣减应纳税”核算简易计税方式下暂估与分包结算等待扣减的应纳税额。
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待转增值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而待结转的增值税额,该科目下设“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两个三级明细科目进行辅助核算。
1.2.1 应交增值税
公司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十一个三级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相关业务。
1.2.1.1 进项税额
核算各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因销售退回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该科目按17%13%11%6%四档增值税税率与5%3%1.5%三档征收率进行辅助核算。
117%税率下设“固定资产”、“有形动产租赁”、“水泥”、“钢材”、“砂石料”、“商品混凝土”、“其他”等明细进行辅助核算,核算本期认证相符抵扣的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
213%税率核算本期认证相符抵扣的适用13%税率的进项税额。
311%税率下设“货物运输服务”、“建筑安装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购入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基础电信服务”、“通行费”、“其他”服务等明细进行辅助核算,分别核算本期认证相符抵扣的适用11%税率的进项税额。
46%税率下设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生活服务”、“设计勘察”、“取得无形资产”、“其他”服务等明细进行辅助核算,分别核算本期认证相符抵扣的适用6%税率的
进项税额。
55%征收率下设 “购入不动产”、“租入不动产”、“通行费”、“其他”服务等明细进行辅助核算,核算本期认证相符抵扣的适用5%征收率的进项税额。
63%征收率下设 “固定资产”、“砂石料”、“混凝土”、“其他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服务”、“电信服务”、“建筑安装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生活服务”、“取得无形资产”、“通行费”和“其他”等明细进行辅助核算,核算本期认证相符抵扣的3%征收率的进项税。。
71.5%征收率下设“向个人租房房租支出”明细进行辅助核算,核算本期认证相符的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5%征收税额,票面不显示税率,税率栏以“***”列示, 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金额=价税合计-税额的进项税。)
1.2.1.2 销项税额抵减
核算各单位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2.1.3 已交税金
核算各单位当月已缴纳的应交增值税额,并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1.2.1.4 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各单位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税额。
1.2.1.5 减免税款
核算各单位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如购买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1.2.1.6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核算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1.2.1.7 销项税额
核算各单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并用蓝字登记;因销售退回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该科目按17%13%11%6%、其他(适用)五档增值税税率进行辅助核算。
1.2.1.8 餐饮业会计科目进项税额转出
核算各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该科目下设“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退税”,“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其他”十个明细科目进行辅助核算。
1)“免税项目”核算免征增值税项目耗用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2)“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核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耗用的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核算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造成的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及其分担的运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4)“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核算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5)“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单位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因征退税率差计算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