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转账服务条款及细则
鉴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银行」)同意应客户的要求
(I)接受及按照客户利用或透过下列一项或多项渠道发出的指示(「指示」)行事:
-机器可读输入(如光盘、USB记忆体等)及/或客户编撰之电子档案,以供直接输入;及/或
-透过中银企业网上银行/中行网银(香港)服务、企业档案传输服务、档案传送服务或银行已核准之服务或不时订明之渠道进行线上传输
(统称「输入媒体」):
(a)以处理客户之发薪事宜;及/或
(b)自客户账户执行付款及/或由客户通知银行自客户账户支取或安排支取有关应付予客户之
数额,并透过自动转账系统将该款项转账至客户账户。
(统称「自动转账服务」);及/或
(II)以载有软件程序之光盘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提供全套软件(「软件」),包括有关任何修订、补充或更换,以便:
(a)客户向银行提交指示及/或其他资料(统称「资料」);
(b)客户编制资料;
(c)客户编制需向税务局呈交之雇主填报之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报税表」);及╱或
(d)客户委托银行传送予指定第三者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资料。
客户现特此承认、接受、同意及承诺如下:
1软件及与之有关的权利属于、且在任何时候均属于银行独有的财产,客户:
1.1不会获取与软件有关的所有权或任何权利,惟客户可按本条款及细则的明文规定使用软件。
1.2必须安全保管软件,仅让客户属下有需要的高级人员或雇员接触软件。
1.3未经银行允许,不得容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任何地方,将软件(或其任何部分)用于编制
指示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1.4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允许以任何方式对软件(或其任何部分)加以复印、复制、修订、修改、
倒序汇编或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士披露。
网上银行转账
1.5仅按照银行发出的任何软件使用手册或指南使用软件,并在银行提供更新、修订、补充及更换
时,采用该等更新、修订、补充及更换的软件。
1.6于银行要求时,立即将软件(及其用户手册及关连设备)无条件交还银行。
1.7遇有软件损坏或遗失、被窃或未经授权接触或使用的情况,须立即报告银行。
2为使用自动转账服务,银行会认可或预定密码(「密码」)并分派予客户。客户承诺将密码保密。密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客户分派之密码及银行其后可能向客户分派之其他密码或客户参照银行发布的任何使用手册或指南重新选择之密码。
3指示一旦向银行发出后,即被视为已由客户妥为发出,并对客户具最终约束力,而无论该指示是由客户亲自发出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无论获授权与否)代其发出。客户须就此负上全部责任。
4客户须于付款或收纳生效日前两(2)个营业日或银行不时指定之其他期间内,向其提交自动转账服务申
请之分行,或银行其后指定/银行与客户协议之其他分行或地点或其他渠道发出指示。仅在本服务条款及细则中,「营业日」之提述乃指银行于香港营业及香港银行同业进行结算及交收资金之日,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除外。客户承认及明白客户对其编撰或安排之任何指示的真实性、正确性、准确性及/或完整性负有全部责任,银行概无责任核对或确认任何指示,亦无须就此引致之任何事宜承担责任。
客户亦明白及确认银行并无责任核实客户委托传送予指定第三者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资料,对由此引致的任何申索或争议,银行概不负责。
5客户承认并明白自动转账服务是以数字为基础的操作系统,并且确认按指示中所示账户号码相同之账户转账、或从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快速支付系统」)登记的识别代号(定义于银行的服务条款) (「服务条款」)指示之账户转账、或从指示指定之账户号码支取指定金额的要求,即为银行已妥善及完全遵行指示。银行概无责任确保贷记/借记自动转账的户名与银行记录的账户持有人户名或结算公司记录上与识别代号绑定的户名相同或相似。
6客户必须按照良好的电脑应用守则,确保其自身电脑及通讯器材的保安,银行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
7客户接纳以线上传输方式递交予银行的指示有可能被入侵、损坏、遗失、延误或存有病毒,因而不能
保证安全送达或没有错误。客户确认及接受若任何经由线上传输递交予银行的任何指示有任何错误、遗漏、延误或未能传达或接收,银行无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8客户接纳若任何经非由银行提供的线上传输设施或其他互联网渠道递交予银行的任何指示有任何错误、遗漏、遗失、延误或未能传达,银行概不承担责任或接受任何法律责任。
9客户向银行保证并声明,任何输入均无电脑病毒,并接纳如因带有电脑病毒,以致任何延迟或不能处理指令,银行概不承担责任或法律责任。
10银行将在指定生效日执行任何指示(惟客户应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第4条规定,充分提前发出指示),但对因指示不清晰或不完整或客户未能在银行不时指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指示,以致延迟或不能执行指示,银行对客户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概不负责。若生效日适逢非香港银行同业进行结算及交收资金之日(如适用的话)、或未能在本行不时指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指示,则该日后下一营业日视作生效日。尽管上文另有所述,就自动转账收款之常设指示,如生效日适逢非营业日而银行未能执行任何指示或当月并无该生效日,而下一个营业日将落入下一个月,则该日前一个营业日视作生效日。
11客户须确保于付款被处理时,贷记账户内备有充足贷方结余。如账户内可供支取之任何贷方结余不足,或因任何付款导致透支或透支增加,且金额超过银行可接受金额,银行可(但无须)执行任何指示
(惟不就未能执行负责)。银行概不就出于此情况延迟或拒绝行使任何指示承担责任或法律责任,且客户须负责承担银行出于此情况执行任何指示引致之任何透支或结欠银行之任何款额。
12于指定生效日对任何指示作出之取消或更改,或倘银行绝对酌情决定认为其缺乏充分时间执行,银行均无须接受。
13客户声明及保证已就任何自动转账收款作出一切必需的安排,而银行可接受、折衷解决或拒绝由取消所引致的支账账户持有人向银行提出的任何索偿,并从客户在银行的账户内扣取银行酌情决定接受或折衷解决的索偿款额。
14在自动转账收款安排的情况下,应由客户收取之款额将于指示内指定之生效日存入客户自动转账服务申请所指定之账户。如此存入之款额将受制于最终付款(即银行实际收取之可自由汇出及实时可供动用及使用之资金)。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于最终付款于下一营业日确认前,客户不得提取存入之款额。银行有权从相关账户收取或扣除任何未能收取之款额及利息以及所产生之任何费用及开支。
15本条款及细则不损害且附加于客户就使用自动转账服务、中银企业网上银行/中行网银(香港)、企业档案传输服务及/或档案传送服务而订立或将订立的任何其他文件中所载的条款及细则。客户明白如需透过中银企业网上银行/中行网银(香港)、企业档案传输服务或档案传送服务传输指示,客户必须根据适用条款及细则使用中银企业网上银行/中行网银(香港)、企业档案传输服务或档案传送服务,惟本文所有
条款及条件亦将一并适用。若客户使用银行已核准的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或渠道传输指示予银行,客户必须向有关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有关服务。为免生疑问,银行对服务提供者的表现或服务提供者或其雇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概不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16对于:(i)不当地使用软件及/或有关设备或客户未能遵守本文列载之任何条款及细则及/或(ii)由于任何原因未能根据自动转账收款安排从指定付款人收取付款及/或(iii)无论何种原因引致之任何机件故障、失灵、中断或银行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电脑系统不足或银行控制范围外之任何其他原因及/或(iv)银行提供予客户作任何用途之任何电脑打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该等打印输出作报税之用途)而产生之任何延误、错漏、遗漏、损失或损害,银行概不负责。
17在不损害本条款及细则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客户必须应银行要求,弥偿及保证银行获弥偿因执行指示而蒙受、招致或遭其他人士提出之任何诉讼、法律程序、申索、直接或间接损失、损害、费用、开支及/或索求。客户进一步授权银行,可于银行认为适当之情况下认许、折衷解决或拒绝任何该等诉讼或申索,并从客户自动转账服务申请指定之账户扣除银行绝对酌情决定之认许及折衷解决所涉之款项。
18银行谨此获授权从客户于银行开立之任何账户扣除银行就自动转账服务不时列明之任何服务收费。
19客户确认银行可于任何时间终止或暂停部份或全部自动转账服务,而无须给予通知或理由。
20客户明白,若客户于一(1)年内未使用自动转账服务,银行有权在未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终止自动转账服务,并于银行档案中删除客户一切记录。
21客户承诺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于此提供数据的任何更改。客户(不论个人、公司或其他)承认其已知悉由银行发出、展示于银行大堂或已提供予客户,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并同意须向银行提供有关开立或延续账户,以及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向客户提供银行或有关服务(包括自动转账服务)的资料。客户授权银行可按通知内列出的用途使用其资料,并知悉银行所持资料将会保密,但允许银行提供有关资料予通知内所列明的人士,或就通知内所指的用途,或为遵守对银行或其分行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指引而提供有关资料予其他任何人士。
客户进一步授权银行接触(如适用)客户之雇主、银行、咨询人或其他人士以获取、交换任何资讯,及将客户所提供的资讯与银行收集的其他资讯作出比较,以作核实之用。银行有权使用比较资料后的结果针对客户采取任何行动,该等行动对客户利益可能有不利的影响。客户亦同意其资料可能会被传送至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客户进一步声明及保证客户已从任何账户持有人/收款人取得一切必需的同意,以向银行转移或发放个人资料,以让银行提供自动转账服务。
22在本条款及细则中,对单数词语之表述包括众数,反之亦然;对人士之表述亦包括公司在内;若客户自动转账服务申请及协议书由两位或以上人士签署,该等人士须于该申请及协议书下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
23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
24银行可随时修订本条款及细则。若客户继续使用自动转账服务,即表示其已同意经修订后的条款及细则。
25客户特此同意所有客户提交的指示及自动转账服务皆受本条款及细则,银行的服务条款, 《现金管理服务一般条款》及《应收款项委托收款服务条款》约束。若使用自动转账服务时同时使用快速支付系统及相关设施及服务,请特别注意银行的服务条款中标题为「快速支付系统」的部份。
26本服务条款及细则的中文版本仅供参考,如中、英文版本存有歧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