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10
【分 类】问答
正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
 
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1.如何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
  答:从民法理论上看,收入也是到期债权的一种。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有其特定的含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指出,收入是指自然人的金钱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报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执行局黄金龙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一书中认为,收入的范围限于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在这些单位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咨询费、利息、股利(股息或红利)、房屋租金等。
  实践中,应从下述五个方面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
英文名字女孩  (1)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收入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2)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而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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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入的给付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一般为劳动、储蓄、投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到期债权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十分宽泛,也较为复杂。六一儿童节对孩子的祝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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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收入的给付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给付的方式确定,一般没有争议。而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的时间、地点、内容、给付金额、给付方式只能依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
  (5)收入的给付人一般为单位,通常有健全的会计账目,容易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包括一切民事义务主体。
  规范指引:《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2.法人、其他组织的租金能否按照收入提取?
  答:租金是基于用益物权获得的孳息,一般而言,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关系稳定,租金数额明确无争议,给付时间固定,从这些特点看,法人、其他组织的租金和自然人的租金没有差异。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组织(该租金属经营性收益),故法人、其他组织的租金应当适用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不应采取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
  规范指引:《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1条、第412条、第
4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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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到期债权执行,执行法院应当作出何种法律文书?能否以概括性冻结财产裁定替代债权冻结裁定?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答: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冻结债权的裁定,因涉及对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非概括性财产冻结裁定效力能所及,故应当作出针对到期债权的特定裁定,不得以概括性冻结财产裁定代替。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第三人在到期债权执行中相当于被执行人,并非协助义务人,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区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虽名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其内容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协助执行通知书系提取收入的法定执行措施,一般不应采取该方式执行到期债权。
  规范指引:《执行规定》第45条;《民诉法解释》第501条。
  4.执行法院能否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答:关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送达方式,《执行规定》要求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其目的是希望第三人在接到通知后积极主动履行到期债务,并保障第三人有效行使异议权。由于“送达难”问题客观存在,对于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第三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第三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规范指引:《执行规定》第45条;《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条。
  5.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审查?如何审查?
  答:对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该异议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有效异议。
  由于第三人异议属到期债权执行中单设的救济程序,不属于《异议复议规定》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范畴,应由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法官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并非主张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且非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应当不予审查,即不得对到期债权异议部分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规范指引:《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3条、《执行规定》第45条、第49条;《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条。
  6.第三人提出异议后,不得执行到期债权的同时,是否需要撤销冻结裁定和履行债务通知?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的保全能否转为代位权诉讼的保全?
范冰冰苹果被删  答:第三人异议能够发生停止执行的法律效力,但该效力并非终局性。在“审执分离”理念下,执行机构对第三人异议只作形式审查,而将可能存在的实体性争议交由诉讼程序裁断,待代位权诉讼裁判确定后,若申请执行人胜诉,则应当恢复对债权的执行。为防止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规避执行,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尤为重要,由于到期债权执行的保全制度较为周密,在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下,应当继续冻结到期债权,将执行保全转为诉讼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