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用政策问答
三、机关事业单位管理
(一)公务员管理
1、我市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是如何安排的?
答:我市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大致是每年上半年在省统一部署下进行,包括考录的计划、范围、条件、报名办法、考试内容和方法,以及考试的时间安排等都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报考公务员除了要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
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具体条件以每年的《简章》规定为准。
3、公务员考试有哪些科目,如何进行?
公务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目前面试方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从事工作必需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素质。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4、体检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目前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严格按照省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和省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25)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体检
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原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执行。
5、何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对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责任部门:录用调配处、公务员管理处
办公地点:香港中路11349室、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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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1、我市事业单位应聘人员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招聘岗位必需的其它条件。法律、法规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行以下程序: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体检和考察;聘用审批。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和体检怎么组织?
答: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笔试科目、面试和实际操作测试的方式和内容根据行业、专业和招聘岗位特点确定,专家命题,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市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
指导监督下,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上级未制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前,参照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所称的岗位是什么、分哪几类?
: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能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⑴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⑷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⑸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⑹组织实施。
7、事业单位如何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8、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办理退养吗?
:按照我市的政策规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办理退养,退养期间工资由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不能办理退养。
9、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有辞职费吗?
答:我市事业单位自推行聘用合同制以后,不再办理辞职辞退,而是实行解聘辞聘。如聘用合同中对解聘辞聘的经济补偿有所约定,则按照合同给予补偿;如聘用合同没有约定,则不予补偿。
10、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否改签聘用合同?
:我市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之前,有部分事业单位与在编工勤人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后,因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故没有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此类人员根据我市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改签聘用合同。另外,已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编人员,合同到期后应改签聘用合同。
11、聘用制干部取消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是否可进行岗位转换?
退伍军人考公务员:根据聘用制有关规定,三类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三类岗位中互相转换。目前,我市三类人员转岗聘任办法正在制定当中,在办法出台之前,应暂按原聘岗位进行管理。
12、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应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3事业单位中“双肩挑”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答:原则上一人一岗、一岗一签。对经批准“双肩挑”的人员,应明确主要岗位,并按主要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兑现工资待遇,兼任岗位应在补充条款中予以注明。
14已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答:《关于停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和续聘工作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163号)文件下发前,已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青人办发〔2008163号文件下发之后,应暂按原聘岗位进行管理,待转岗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15、转业军官、复原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转业军官、复原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16、已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单位能对岗位进行调整吗?
:对于已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职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年终考核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通过竞争上岗等形式,对岗位进行调整。
17在企业任副科职务,考入事业单位后,原职务是否可一并带入?
:考入事业单位后,原企业所任职务是不能一并带入的。
责任部门:录用调配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
办公地点:香港中路11349室、市南区徐州路904楼、闽江路7219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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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
1、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直接从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人,按《工资标准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2、新录用和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后,工资如何处理?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按《工资标准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职务如何确定?
答:2006630日在聘的岗位(任命的职务)进行套改。
4、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按《工资标准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新聘用的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
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津贴补贴按见习人员标准执行。
5、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答:国务院决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第一步从20091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从200910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1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我市将在国家、省下发有关文件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作。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
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规定了退休条件,:党政机关、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职):
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三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是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经过医院证明完成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