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大学生当兵入伍的优惠政策
2012-10-23 16:32| 发布者: 焱儿| 查看: 877|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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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当兵入伍的十一项优惠政策:
1、对已考取全日制高等学校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入伍的:退伍后复学,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2、对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3、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和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前一年学生,自愿参军履行兵役义务的,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并为其办理入伍所需的相关手续。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就学时间退还相应的学费,学生退伍或转业后允许其复学,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方政府按照城镇退伍士兵的有关政策接收安置。
4、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各县(市、区)在安排兵员时,根据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学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
5、入学前户籍非本市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在本市批准入伍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有关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征集地政府于当年底给予每人15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6、在本市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在享受标准优待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发1000元人民币。
7、征集户籍在本市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在部队履行义务兵两年相当于大学生村官实践两年、享受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相关待遇。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突出,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或转业后,参加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职工招聘时适当加分,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理论笔
试按100分计数分别加5、3、2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8、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
,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9、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伍军人考公务员
10、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11、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在实习期内入伍的,未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所在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