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考试注意事项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内容按试点班学历教育层次区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辽宁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教育入学考试大纲请考生登录网站查阅《考试大纲》。
2.笔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
  9月20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1日 9:00-11:30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3.笔试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教育入学考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共同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可登录网站查询。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二、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面试
  1.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面试前,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按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民政部门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时对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及法学硕士学位的,须提供学士学位证书。
  报考“四个计划”职位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以及2008年以前的“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出具;“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考生,以及2009年以后的“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服务地所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考生由省委组织部人才处出具。
  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兵役期满退出现役人员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士兵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
  面试前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的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注意网站公告。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报考该职位其他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报考公安系统的因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公安系统实行调剂报名。调剂相关事宜详见网站上公告。
  2.面试人选的确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4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学历教育层次试点班的面试人选,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网站统一发布。
  3.面试方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录用。
  面试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关注网站公告。
面试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三、培养方式和招录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式
  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试点班设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学制均为两年(含半年实习期)。
  (二)招录培养计划
  2014年辽宁省计划招录培养325人。其中法院系统28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3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25人),检察院系统13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9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4人),公安系统284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262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22人)。
  具体的职位及计划、培养院校及专业设置、培养模式、报考要求等信息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四、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面向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面向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报考者应为2014年当年毕业并于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5年 8月25日(含)至1996年8月25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80年8月25日(含)至1996年8月25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2.面向“四个计划” 2014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面向“四个计划” 2014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职位,限纳入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以及我省选派或辽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2014年当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报考。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5年8月25日(含)至1996年8月25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80年8月25日(含)至1996年8月25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3.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兵役期满退出现役人员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的招考职位,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服役前或服役期间获得普通高校学历(学位)证书可以报考。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5年8月25日(含)至1996年8月25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退役士兵限辽宁籍户口;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退伍军人考公务员
  6.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7.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8.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考各学历层次试点班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1.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安系统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2.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及公安系统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3.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
  具体专业要求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9-2014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现役军人、在读的普通高校大学生;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报考与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
此外,在2014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中被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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