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文书说明
一、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送达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为什么要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
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专门出台《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
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自定义qq头像,使诉讼文书的送达灵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三、使用特快专递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它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法院专递邮件的准寄范围:
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文清老公五、“法院专递”的优点:
“法院专递”是在国家邮政机构已经开通的特快专递网络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更加安全、快捷的邮寄送达方式。“法院专递”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快捷。“法院专递”以现有的特快专递网络为基础,可以大大提高送达的效率,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可以尽早实现。
红酒怎样喝第二,专业。由于邮政机构的投递人员熟悉一定区域内的投递网络,掌握了一定的投递规律,更加熟悉受送达人的和地址及住所,这就进一步提高了“法院专递”的质量与效率。此外,由于"“法院专递”以现有的特快专递为基础,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11185电话号码及时查询和掌握送达的状态,体现了“法院专递”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第二,便民。“法院专递”可以大大降低直接送达的成本,特别是在跨地区的送达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部分法院以异地送达为名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
第四,中立。“法院专递”是由邮递人员具体完成的一种送达活动,它相比人民法院开着警车去
直接送达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和亲和力,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六、法院专递业务资费
法院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由、国家邮政局制定,并公布实行。根据寄递范围的不同,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如下:
省际间寄递:起重500g,40元;续重资费执行现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
省内、同城寄递:执行现行国内特快专递资费标准。
七、法院专递业务资费由何方承担?
根据《关于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
八、法院专递邮件收寄方式今年冬至是几月几日2021
法院专递邮件的收寄采取上门揽收服务方式。由邮政这递人员与人民法院指定部门联系,确定邮件揽收时间和地点。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填写详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
附件一: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2004陈怡蓉微博年9月7日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我怀念的原唱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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