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 再解读
杨振红摘㊀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八 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 ,是考察秦汉审判制度的重要案例㊂本文在前贤研究基础上,对释文的断句㊁释读㊁理解等提出新看法,并译成白话文,进而对此案的审判性质㊁相关法律问题等进行探讨㊂本案不是现代审判制度中的重审或再审案,而是接到最高级监察机构  御史举劾㊁指示后进行的立案审判,为初审案㊂ 复 通 覆 ,无重新㊁再次之意㊂ 复狱 由御史发起,案由为攸县令上书请求减免新黔首罪,御史认为是 欲纵囚 ,故根据其 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的职责进行举劾,并下南郡进行 复狱 ㊂此案为南郡卒史复攸县利乡反狱系列狱案之一㊂关键词:复(覆)狱㊀初审㊀上书㊀举劾按章㊀儋乏不斗㊀篡遂纵囚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八 南郡卒史盖庐㊁挚㊁朔,叚(假)卒史瞗复攸等狱簿 ,自1995年在‘文物“公布释文以来,由于学者的不断努力,研究逐渐深入,无论是对简文的释读㊁内容的理解还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复原,都有了很大进展㊂①但截至目前,关于此案例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5
01❋❋❋①
本文得到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昆仑学者 项目资助㊂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㊂相关研究主要有:李学勤:‘ 奏谳书⓪解说(下)“(‘文物“1995年
第3期);彭浩:‘谈 奏谳书⓪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张建国:‘关于张家山汉简 奏谳书⓪的几点研究及其他“(‘国学研究“第4卷,1997,收入其著‘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法律出版社,1999);陈伟:‘秦苍梧㊁洞庭二郡刍论“(‘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十七 ‘奏谳书“注释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等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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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㊂本文拟在前贤研究基础上,对本案例的释读㊁理解及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㊂
一 文本解读
为了便于讨论,本文以‘二年律令与奏谳书“①的释文为底本,重新分段㊁标点,改动处以页下注标明㊂A ㊃南郡卒史盖庐㊁挚㊁朔,叚(假)卒史瞗复攸等狱簿㊂(简124)B 御史书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甲午到盖庐等治所,其壬寅挚益从治,上治(简125)它狱㊂C ㊃四月辛卯瞗有论去㊂五月庚午朔益从治,盖庐有资(赀)去㊂八月庚子朔论去㊂尽廿八年九月甲午已㊂(简126)凡四百六十九日㊂朔病六十二日㊂②行道六十日,乘恒马及船行五千一百卌六里,(率)之,日行八十五里,(简127)畸(奇)卌六里不(率)㊂除弦(元)㊁伏不治,它狱四百卌九日,定治十八日㊂(简128)D ㊃御史下书别居它笥㊂
E ㊃今复之:曰: 初视事,ʌ一ɔ苍梧守竃㊁尉徒唯谓: 利乡反,新黔(简129)首往(击),去北当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难,恐为败㊂ ʌ二ɔ③视狱留,ʌ三ɔ以问狱史氏㊂④氏曰:(简130) 苍梧县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复㊂ʌ四ɔ义等战死,新黔首恐,操其叚(假)兵匿山中,诱召稍(简131)来,皆榣(摇)恐,畏其大不安,有(又)须南郡复者,即未捕㊂ ⑤ʌ五ɔ义等将吏卒(击)反盗,弗先候视,(简132)为惊败,义等罪也,上书言财(裁)新黔首罪㊂ʌ六ɔ它如书㊂ʌ七ɔ
01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ʌ第八辑ɔ㊀
②③④⑤
彭浩㊁陈伟㊁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第363 365页㊂下文略称‘二年律令与奏谳书“㊂原为逗号,笔者改㊂
为了方便辨析简文内容,笔者将文中对话等加引号㊂此前高恒文(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十七 ‘奏谳书“注释 ,第382 386页)已加,笔者与其相同者不出注,不同者注明㊂
原为逗号,笔者改㊂
各种释本均作: 有须南郡复者即来捕 ㊂此从陶安㊁陈剑说㊂(﹝德﹞陶安㊁陈剑:‘ 奏谳书⓪校读札记“,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389 391页)另, 有 ,整理小组读作 又 ㊂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第103页)‘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注释: 疑当如字读,助词,无义㊂ (第367页注﹝一七﹞)㊂此从整理小组㊂下简140同,不再出注㊂
F 竃㊁徒唯曰: 教谓新黔首当捕者不得,(简133)勉力善(缮)备,弗谓害难恐为败㊂唯谓久矣,忘弗识㊂它如㊂ G ㊃氏曰: 刻(劾)下,与脩(攸)守(简134)媱㊁丞魁治㊂①ʌ八ɔ令史与义发新黔首往,候视反盗多,益发与战,义死㊂脩(攸)有(又)益发新(简135)黔首往(击)破㊂凡三辈,并主籍㊂其二辈战北当捕名籍㊁副并居一笥中,
亡不得,未(简136)有以别智(知)当捕者㊂及屯卒备敬(警),卒已罢去移徙,遝之皆未来㊂ʌ九ɔ好畤辟有鞫㊂②氏(简137)以为南郡且来复治㊂
问,氏以告,不智(知)上书㊂它如㊂ H 媱㊁魁言如(简138)氏㊂I ㊃诘氏: 氏告曰: 义等战死,
新黔首恐,操其叚(假)兵匿山中,诱召稍来,皆榣(摇)恐,(简139)畏其大不安,有(又)须南郡复者,即未捕㊂ 吏讯氏,氏曰: 主新黔首籍三辈,战北皆并(简140)居一笥中,未有以别智(知)当捕者,遝未来,③未捕㊂ ʌ一ʻɔ④前后不同,皆何解?
氏曰: 新黔(简141)首战北当捕者,与后所发新黔首籍并,未有以别
智(知)㊂
主,遝未来,狱留须㊂(简142)为攸令,先闻别异,⑤不与它令等㊂义死,黔首当坐者多,皆榣(摇)恐吏罪之,有(又)别离居(简143)山谷中,民心畏恶㊂恐弗能尽偕捕,而令为败,幸南郡来复治㊂视事掾(录)⑥狱,ʌ一一ɔ问氏,氏即以(简144)告,恐其怒,
以自解于㊂⑦实须来别籍,以偕捕之,请(情)也㊂毋它解㊂(简145)
701①②③④
⑤⑥
⑦原为逗号,笔者改㊂原为逗号,笔者改㊂此逗号为笔者所加㊂原为逗号,高恒将其断开,将  主新黔首籍三辈 未捕 加引号,作为 氏曰 内容㊂(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十七 ‘奏谳书“注释 ,第384页)笔者从㊂
整理小组释文作 为攸令,失闻㊂别异 ㊂(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4页)张建国将 失 释为先,并与下文属读,作 先闻别异 ,意思是 (我)以前曾听说为人有些特别,和其它的县令不一样㊂ (张建国:‘关于张家山汉简 奏谳书⓪的几点研究及其他“,其著‘帝制时代的中国法“,第281页)‘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校释: 此字与同篇一三二㊁一五三号简中的 先 字有别,而与案例六四九号简中的 先 字近似㊂或是 先 字之误㊂ (第368页注﹝三ʻ﹞)陶安㊁陈剑意见亦同㊂(﹝德﹞陶安㊁陈剑:‘ 奏谳书⓪校读札记“,‘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391 393页)此从㊂笔者从高恒意见, 掾 通 录 (錄)㊂(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十七
‘奏谳书“注释 ,第385页)详见后文㊂原为逗号,笔者改㊂
卒怎么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