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修结婚试论一定程度内恢复表兄妹结婚的可行性
姓名:辛 雨
班级:三 班
学号:2008539
目录
基本案情…………………………………………………………………3
一、古代表兄妹结婚的溯源……………………………………………4
二、从医学角度看待表兄妹结婚………………………………………4
三、从法律角度看待表兄妹结婚………………………………………5
四、对表兄妹结婚问题的理性思考……………………………………6
五、从人的自然权利看开来……………………………………………7
六、立法应当更加人性化………………………………………………8
致谢………………………………………………………………………9
摘要
表兄妹是否能够结婚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已经有了定论。《婚姻法》第七条条款中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款条文的产生并不是随意而为,而是经过了大量的事实印证以及医学方面的证明。但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旧存在着表兄妹结婚,并且要求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所以,旨在通过本文探究一定程度内恢复表兄妹结婚的可行性。
关键词:婚姻法 表兄妹 近亲结婚 医学研究 可行性
基本案情:
小刚与小华是表兄妹关系,2007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在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为了顺利结婚,小华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但婚姻登记部门仍拒绝。
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据此,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姑表亲,亲上加亲”这是中国古代婚姻生活的真实写照,历史几个王朝的更迭以及时代的发展,表兄妹结婚这一传统一直承袭到今。直到1980年,我国对《婚姻法》做出了修改,在法律的层面上对表兄妹结婚这一现象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表兄妹结婚的现象应当在法律施行下而就此消失,但是从事实上来看并不是如此,不管基于何种原因,一些边远地区和某些人在不能从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可的情况下,而退而求其次,取得了行为上的事实。正当人们在关心着其他事物的时候,2008年出现在媒体报道中的这则关于表兄妹申请结婚被拒绝的案例,吸引了世人的目光,也引发了法学界对表兄妹结婚的又一次探讨。
一、古代表兄妹结婚的溯源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家庭婚姻,自由恋爱结婚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是倾向于媒妁之言,指腹为亲,娃娃亲,亲上加亲。在其中,媒妁之言又是为较多的一种情况。媒妁之言,很显然就是
通过媒人来介绍婚姻对象。指腹为亲则是在怀孕时就为子女定下婚约。娃娃亲,则是在子女年幼时为子女定下亲事。亲上加亲,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姑表亲,姨表亲,娘舅亲,近亲当中结婚的一种情况。少数是非血缘的情况。光绪和表隆裕的结合就是有血缘关系的姑表亲。在一些名著上也提到了姑表亲和娘舅亲的场景,巴金先生的《家》中也曾提到。可见表兄妹结婚的事情在古代是真实存在的。
泱泱中华,文明五千年,只有明清两代禁止表兄妹结婚(且半途而废)。近代以来也不是完全禁止表兄妹结婚的。比如,1930年12月公布,1931年5月5日开始执行的国民政府制定的《亲属法草案》(共82条)也没有禁止表兄妹结婚。其中的条款是:近亲不得结婚,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而《亲属法草案》是援用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律》中的内容,说明清朝在一定时期也没有禁止表兄妹结婚。而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表兄妹结婚,只是在1980 年的婚姻法中才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从医学角度看待表兄妹结婚
1、近亲结婚的危害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是基于遗传科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道理,主要是从优生角度考虑,提高人口质量。近亲结婚能使劣质人口增加,这是遗传学和优生学中的一个重要论述。通俗来说,每个人身上都会存在疾病基因,同一个家族有共同的祖先,就会拥有共同的基因,但大部分不会有表现。如果近亲结婚生育,相同的疾病基因会累加,发病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人中每个人约携带5-6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在非近亲婚配时,夫妇两人携带的隐性致病基因不同,因此不易在后代身上发生病症。而近亲携带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较大,其后代遗传病的发病率就会升高。例如兔唇,一般人的发病率仅为0.17%,而近亲结婚引起的发病率高达4%。近亲结婚的后代患有智力低下、先天性畸形等遗传病的几率,比非近亲结婚的要高好几倍,有的甚至高出100倍!
进化论奠基人达尔文,他与表结婚,生下10个孩子,没有一个身体健康:两个大女儿未长大就夭折,三女儿和两个儿子终身不育,其余孩子也都被病魔缠身,智力低下。还有,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是血友病基因的隐性携带者,她与表哥结婚生育9个孩子,让血友病殃及欧洲四国的皇室贵族。
但是我们也依然要看到事物存在的两面性,难道表兄妹结婚所孕育的孩子患病的几率真的是如此之高么?
2、表兄妹结婚的医学颠覆
2001年,澳大利亚一份发表在权威杂志上的科学报告声称,亲表兄妹结婚生出畸形孩子的机率是非近亲结婚生出患病孩子机率的三倍。然而,默多克大学比较基因组学的教授艾伦-比托花了30年的时间研究这一课题后发现,亲表兄妹结婚所生子女大部分是健康的。比托教授在11个国家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非近亲夫妇生出畸形婴儿的机率是2%,而近亲夫妇生出畸形婴儿的机率只不过增加到4%而已。他还发现,近亲夫妇所生婴儿死亡率仅为1.2%。
美国全国基因咨询学会研究人员从1965年到2000年8月间,曾对数千名婴儿进行六项大型研究,其中包括表兄妹婚配夫妇产下的后代。结果表明,表兄妹结婚对后代的危险性并不大。 该项研究指出,无血缘关系的一般人婚配后其后代的基因缺陷为3%—4%,而表兄妹婚配生育的后代其基因缺陷为4.5%。换句话说,表兄妹结婚的后代只是比一般无血缘关系的人婚配后的后代基因缺陷多0.5%—1.5%,而平均差异只为1%。美国另一位遗传学家罗宾.贝内特则认为,表(堂)兄妹结婚造成后代先天缺陷的概率只比普通人高 2%—3%。换句话
说,表(堂)兄妹结婚造成后代先天缺陷的风险大约与一名普通妇女在41岁时生育的风险相当。
历史上不少的个案也证明表(堂)兄妹结婚并不一定造成后代或后代的其他缺陷。很多名人像爱因斯坦、达尔文以及摇滚乐手杰瑞·李·刘易斯(Jerry Lee Lewis)等,他们都是亲表兄妹间结婚。
三、从法律角度看待表兄妹结婚
1、国外法律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美国18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包括加利福尼亚,阿拉斯加,纽约,佛罗里达,夏威夷等表兄妹结婚占总人口0.1%,日本完全不禁止表兄妹结婚占总人口0.4%,以列,大部分阿拉伯国家,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家均不禁止。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伊拉克超过30%。
2、香港地区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对近亲结婚作出了相关的规定。香港《婚姻条例》规定,在香港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附表《血亲及姻亲关系》中,并无规定表兄妹不可以结婚。而香港法例是以英国法例为基础,英文中的表亲与堂亲都是 cousins,即是说不论是表兄妹或堂兄妹通婚都不是违法。
3、我国大陆法规
而在我国,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对于表兄妹的婚姻问题采取了容忍的态度,即允许表兄妹结婚。在该法的第五条规定了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为什么没有在法规上直接规定禁止结婚呢?是因为这是有深刻历史和社会原因的。主要是在那个时期,人们的思想状况以及生活条件所导致,人们对旁系血亲结婚依旧是认可的,这是长久保留的习惯的。而且人们
的生活范围比较窄,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结婚的对象很容易选择表哥或表妹。从立法条文当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有意向倾向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并且这一点从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中可以看到。到了1980年颁行新的婚姻法时,提倡科学婚育,想要禁止表兄妹结婚,但是遭到了反对,许多相恋的表兄妹认为剥夺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后来实施中放宽了一些,对1980年婚姻法实行之前已经恋爱、已经订婚的表兄妹们从宽。到了2001年修正婚姻法后,明确规定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那么,为什么立法者在1980年的时候对《婚姻法》做了这样的修改呢?我们要从当时的环境以及科学现状来说明。从环境上,人们的生活物质水平在逐渐的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在逐渐的发生着改变,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现象已经明显的减少,这就为立法者的更改有了一个先决的条件。从科学上,经过多年的医学实践表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育,有可能会造成下一代畸形、智力低下等先天不足的几率很高,与遗传基因的显性隐性有关,有的甚至百分之百会造成先天不足。这不利于优生优育的政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不利于国本。正因为看到了近亲结婚存在的危害性,所以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并且一直沿用至今。
四、对表兄妹结婚问题的理性思考
对于表兄妹结婚,笔者是不鼓励的,但也是不反对的。表兄妹结婚婚育对下一代会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是谁都不能承受的,这是我不鼓励的理由。为什么不反对,人都是有婚姻恋爱的自由,表兄妹也不例外,长期的一起生活,难免会产生一些情愫和爱慕,他们选择了在一起生活,共患难,同风雨,我们不能因为是表兄妹,而无情的拆散掉一对儿好鸳鸯。这也是对人基本权利的不尊重。但是,就婚育的后果来讲,是不鼓励近亲结婚的。相信,科学发展的今天,人们都能够明白近亲结婚婚育后对下一代的危险,从而这种情况现在很少。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例外的,案例中的表兄妹结婚不是焦点,而是表兄妹绝育结婚才是焦点。绝育后的表兄妹是否可以结婚?这在《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的。对于绝育后结婚的表兄妹,我是表示支持的。《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是针对优生优育所制定的,现在表兄妹已经自愿选择了不生育,这对立法者的初衷是没有抵触的。我们的婚姻登记部门,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灵活的领会法律的意图,应当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和立法初衷不违背的。
由此可见,我们的《婚姻法》的制定是有着缺失的。它选择了科学上的,优生优育上的禁止,却没有顾及习惯性的以及没有违背立法初衷的可行。在这一点上,《婚姻法》必须修改。
美国有18个洲不禁止表兄妹结婚;日本、以列,大部分阿拉伯国家,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家均不禁止。香港也没有规定表兄妹不可以结婚。既然我国不能够做到完全不禁止,那么对该条法律是否可以做一个变通的处理。我们的《婚姻法》是否可以作出这样的修改:法律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是两人自愿绝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登记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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