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08.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省属国有林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特水果海南省林业局
2021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和省级、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衔接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2025年。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
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四条 年度预算中,省级和市县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需要安排衔接资金,确保年度资金投入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市县。其中,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数量因素3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30%,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性任务及其他特殊性因素30%,市县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因素10%。
(二)以工代赈任务。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脱贫县和生态扶贫搬迁市县。有关市县以工
代赈需求因素40%,脱贫人口规模因素3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20%,市县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因素10%。
(三)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有关市县。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因素30%,民族地区市县财政收入因素15%,民族地区市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15%,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村寨等因素30%,市县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因素10%。
(四)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到省属欠发达国有农场,由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根据所辖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五)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到省属欠发达国有林场,由省林业局根据所辖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年度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配因素、使用范围及时拟定中央和省级
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其中,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20日内拟定报送,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提前分配建议方案在上年度11月20日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数的90%拟定报送,其余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在省人大批复省本级预算后20日内拟定报送(绩效奖励资金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延后)。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10日内审核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指标文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级及市县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2月底前拟定本市县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报经市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报送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在年底前将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送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第八条 提前下达到市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各市县应在下年度2月底前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年中下达到市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各市县应在收到上级资金指标文件后1个月内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围绕产业和就业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1.?产业发展奖补。对监测帮扶对象(指不稳定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下同)安排产业发展补助;对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发展产业且经营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产业发展。
2.?小额信贷贴息。对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申请的小额信贷给予贴息。
3.?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组织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
4.?就业补助。对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从事公益岗位劳动给予补助;对脱贫劳动
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扶贫车间给予适当补助;采取以工代赈、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在乡返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增收。
5.?“雨露计划”补助。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