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表》
填 写 说 明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兄弟妹、叔、伯、姑、舅、姨、侄(侄女)、甥(甥女)。
3、“近姻亲关系”,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本表要求填写配偶的父母、兄弟妹、子女的配偶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4、配偶、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商、定居或与外国人结婚的,均应详细填写。如:在某国某地某学校学习或某公司做某种工作(或任何种职务)。
中国各民族代码表
5、配偶、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中,被判刑和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也应具体写明。
6、配偶、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较多,表中填写不下的,可另续页填写。附件:
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项目释义
【姓名】:档案中姓名用字前后不一致或与干部户籍和身份证用字不一致的,应与干部本人沟通,由干部本人提出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确认,应做到档案中姓名用字与户籍和身份证上的用字保持一致。
【出生年月】:依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号文《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实际工作中,由于早期的户籍档案难以调查核实,原则上就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干部档案中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最早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自传材料、学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
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材料为原始依据。不能凭干部本人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户籍复印件,更改或证明干部的出生年月。凡干部本人提出自己在档案材料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是阴历,要求按阳历换算的,应以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是否注明了阴历为准,如果明确注明了“阴历”二字,方可进行阴阳历换算。凡复退军人或转业干部以入伍时改大年龄为由要求再改小的,以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凡是档案中出生年月已经发生变更的,必须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材料及有关依据材料。
【民族】:是少数民族的,必须有县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档案中民族成份发生变更的,须有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号)规定,应由本人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籍贯】:指祖籍所在地,即祖父长期居住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市辖区只填写到区。要以本人早期填写的履历表、自传、学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等材料为准,地名已更改的要填写变更后的名称。
【参加工作时间】:一般分为知青、招工、入伍、录用、毕业分配等情形。属知青的,应以知青登记表或者档案中早期填写的履历表、自传、学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明确记载的下放经历为依据。属招工的,应以新工人登记表或招工登记表审批时间为依据。属参军入伍的,应以入伍登记表或入伍时间批注为依据,属录用公务员或选调生的,应以录用审批表的审批时间为依据。属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的,应以大中专毕业转正定级表或报到派遣证中记载的报到时间为依据。属毕业后先在社会上就业后考上公务员的,按照省人社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工作时间应以档案托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的时间为准。凡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已经发生变更的,必须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材料及有关依据材料。
【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的,必须有入党志愿书。无入党志愿书的,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
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能认可其党员身份。是民主党派的,必须有入会通知书或加入民主党派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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