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居民身份证受理范围
1、申领之日未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
2、年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3、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4、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姓名、年龄、民族等主要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或更正需换证的;
5、从外省、市移居本市户口,需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6、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居民使用、存放不当造成证件损坏需换领的;
二代身份证办理
7、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的;
8、对于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华侨回国定居申领、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
国国籍申领的;
9、现役军人、武装警察、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按规定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二、居民身份证申办程序及时限
1、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采集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60天发证(遇法定节假日领证日期顺延。)
2、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证时限为3日(遇法定节假日领证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