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类与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分类
交通事故分类第1条 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3条 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4条 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5条 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6条 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
第7条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8条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
第9条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和赔偿费用。
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
4、流动资产损失费用: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以及属非固定资产的易耗设备、零配件及工具等的损失。
第11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
事故等级划分
第12条 根据人身伤亡人数或者财产直接损失数额(指我方所占数额,负次要责任的降低等级划分),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
1、小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小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3、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轻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大事故。
4、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4人以上死亡,或重伤6人以上 ,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13条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
1、小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 超标排放,但尚未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1天,但尚未对环保车间造成冲击,且未对外界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已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2天,导致环保车间超标排放2天及以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事故。
3、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并由此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3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轻微污染,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公司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对公司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并由此被上级主管部门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14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程度和限工时间,人身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
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受伤人员需住院,累计限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事故;受伤人员未经住院,累计限工时间在15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事故。
2、一般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3-6个月之内或受伤程度达到五级及以下致残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受伤程度达到四级及以上致残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以上或造成6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15条 根据一次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或受伤人数,火灾、爆炸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轻微事故
标准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小事故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一般事故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重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16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和影响生产情况,生产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单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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