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2010-09-12 16:46轻微事故,死亡0⼈,重伤0⼈,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般事故,死亡1⾄2⼈,重伤1⾄9⼈(包括急性⼯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事故,死亡3⾄9⼈,重伤10⾄49⼈,直经损1000万⾄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事故,死亡10⾄29⼈,重伤50⾄99⼈,直经损5000万⾄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事故,死亡30⼈以上,重伤100⼈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业还有相应标准:
⼀、⽕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11⽇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灾事故分为特⼤⽕灾、重⼤⽕灾和⼀般⽕灾三类。
1、特⼤⽕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灾,为特⼤⽕灾:死亡10⼈以上(含10⼈,下同);重伤20⼈以上;死亡、重伤20⼈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灾,为重⼤⽕灾事故;死亡3⼈以上;重伤10⼈以上;死亡、重伤10⼈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般⽕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般⽕灾。
凡在⽕灾和⽕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员伤亡,列⼊⽕灾⼈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灾发⽣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灾,所有⽕灾不论损害⼤⼩,都应列⼊⽕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灾应包括下列⽕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
、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具发⽣的燃烧(飞机因飞⾏事故⽽导致本⾝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16⽇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事故、⼀般事故、⼤事故、重⼤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般事故、重⼤事故和特⼤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次造成轻伤1⾄2⼈,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1000元,⾮机动车事故不⾜200元的事故。
2、⼀般事故:是指⼀次造成重伤1⾄2⼈,或者轻伤3⼈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3万元的事故。
3、重⼤事故:是指⼀次造成死亡1⾄2⼈,或者重伤3⼈以上10⼈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6万元的事故。
4、特⼤事故:是指⼀次造成死亡3⼈以上,或者重伤11⼈以上,或者死亡1⼈,同时重伤8⼈以上,或者死亡2⼈,同时重伤5⼈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铁路⾏车事故分类
1987年12⽉10⽇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车造成的影响,将⾏车事故分为重⼤事故、⼤事故、险性事故和⼀般事故。
(⼀)重⼤事故
1、客运列车发⽣冲突、脱轨、⽕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的,构成重⼤事故:
(1)⼈员死亡3⼈或死亡、重伤5⼈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破1辆;
(5)单线或双线之⼀线⾏车中断满2⼩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时。
2、其他列车发⽣冲突、脱轨、⽕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的,构成重⼤事故:
(1)⼈员死亡3⼈或死亡、重伤5⼈及其以上者;
(2)机车⼤破1台或中破2台;
(3)动车、客车⼤破1辆或中破2辆;
交通事故分类(4)货车报废1辆或⼤破4辆(⼤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单线⾏车中断满4⼩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线⾏车中断满4⼩时,双线⾏车完全中断满2⼩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时,构成重⼤事故:
(1)⼈员死亡3⼈或死亡、重伤5⼈及其以上者;
(2)机车⼤破1台;
(3)动车、客车报废1辆;
(4)货车报废3辆;
(5)单线⾏车中断满4⼩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线⾏车中断满4⼩时,双线⾏车完全中断满2⼩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时,构成重⼤事故。
(⼆)⼤事故
1、客运列车发⽣冲突、脱轨、⽕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的,构成⼤事故:
(1)⼈员死亡1⼈或重伤2⼈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重型轨道车报废;
(4)单线或双线之⼀线⾏车中断满1⼩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时;
(5)报废钢轨200⽶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冲突、脱轨、⽕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的,构成⼤事故:
(1)⼈员死亡1⼈或重伤2⼈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破1辆或中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车中断满2⼩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线⾏车中断满2⼩时,双线⾏车完全中断满1⼩时;
(7)报废钢轨200⽶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时,构成⼤事故:
(1)⼈员死亡1⼈或重伤2⼈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车中断满2⼩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线⾏车中断满2⼩时,双线⾏车完全中断满1⼩时;
(7)报废钢轨200⽶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时,构成⼤事故。
五、建筑⼯程重⼤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程重⼤事故系指在⼯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伤亡或者重⼤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者为⼀级重⼤事故:
1.死亡30⼈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者为⼆级重⼤事故:
1.死亡10⼈以上,29⼈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者为三级重⼤事故:
1.死亡3⼈以上,9⼈以下;
2.重伤20⼈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者为四级重⼤事故:
1.死亡2⼈以下;
2.重伤3⼈以上,19⼈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新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和⼀般事故4个等级。
⼀般事故:造成1-2⼈死亡,或者10⼈以下(不含10⼈)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事故:造成3-9⼈死亡,或者10-49⼈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重⼤事故: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事故: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处理新规定
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和⼀般事故4个等级。同时,条例对事故发⽣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事故发⽣后,事故现场有关⼈员应当⽴即向本单位负责⼈报告;单位负责⼈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时内向事故发
⽣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政部门、⼯会和⼈民检察院:
(⼀)特别重⼤事故、重⼤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事故逐级上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般事故上报⾄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条例规定,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民政府。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以及省级⼈民政府接到发⽣特别重⼤事故、重⼤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条例同时规定,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时。
条例明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单位概况;
(⼆)事故发⽣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的⼈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条例还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之⽇起30⽇内,事故造成的伤亡⼈数发⽣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灾事故⾃发⽣之⽇起7⽇内,事故造成的伤亡⼈数发⽣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条例还规定,事故发⽣后,有关单位和⼈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员、防⽌事故扩⼤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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