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现状
在我国交通事故可以分为四个等级,每一个等级造成的损害结果都不一样,其中重特大交通事故属于最为严重的等级,对此需要特别注意。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当前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现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当前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现状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

    《意见》设定了“重特大交通事故追责政府”制度,强化了政府责任。根据《意见》,一年发生3起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省级政府须做书面检查。特别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意见》制定了追责约谈书面检查“三级”惩戒制度。

    规定如果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面临行政追责;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如果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特大
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省级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意见》强调,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意见》提出,研究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都应纳入政府预算。

    《意见》指出,将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将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意见》明确了年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省级政府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同时,未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表现良好的地区和部门,将受到表扬和奖励。此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被纳入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交通事故分类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三、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面临行政追责,一年发生3起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省级政府须做书面检查。以上便是我为您带来关于当前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现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学习有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