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
评估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行为,统一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和方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和《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交通部运输行业标准JT/T795-201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含车辆贬值)、车载物、乘车人携带物品、道路设施、公共设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其他财物损失。
交通事故分类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
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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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业务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评估报告统称为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第二章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的分类
及价格鉴证评估原则
第五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分为四类:
1. 车辆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自身的损失(包括贬值);
2. 货物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载货物的损失;
3. 道路设施损失,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道路设施造成的损坏;
4. 第三者损失, 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第三人财物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修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车辆的维修损失是指恢复车辆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价格鉴证评估过程中,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以修复为主,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应更换。
2. 质量对等原则。经鉴定需要更换的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原来使用的进口配件应按进口配件的价格评估损失,原来使用的国产配件应按国产配件的价格评估损失。
3. 相关性原则。事故车辆因修理过程中维修工艺的需要,需对—4 —
未损坏零配件进行拆装,在评估过程中要考虑此项因素对价格鉴证评估结论的影响。
4. 保证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辆能确保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章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第七条基本程序:
1. 取得委托人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
2. 明确价格鉴证评估基本事项,签订委托合同;
3. 指派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
4. 确定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方案;
5. 实物勘验;
6. 收集与整理价格鉴证评估资料;
7. 市场调查;
8. 选定价格鉴证评估方法;
9. 测算、分析、确定价格鉴证评估结论;
10. 撰写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1. 审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2. 提交(送达)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3. 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归档。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鉴证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及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但不得随意删减价格鉴证评估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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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委托受理
1.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时,须委托人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签订委托合同;
2. 对于委托人无法提供实物或损坏的车辆已修复,委托人应提供损坏车辆的外观及拆解照片、维修明细及相关证明资料;
3. 对于单方委托的,委托人需在委托书中明确标注、说明原因;
4.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指定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对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评估。
第九条确定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一般应以事故发生日期为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可根据委托人要求,将现场勘查时间(或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
第十条实物勘验
1.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对事故车辆及财物进行实物勘验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2. 凡不能直接观察到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车辆应进行拆解检验,拆解检验应在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车辆的特约维修店进行;
3. 现场勘验时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应对损坏车辆及财物进行详细查勘、拍照、摄录取证,填写《现场勘查登记表》,相关当事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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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勘查登记表上签字;
4. 对技术含量高的车辆及财物损失,委托人应提供有专业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书;
5. 对缺少资料或与委托内容不符的,应通知委托人补充相关资料或变更委托。
第四章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方法第十一条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价格鉴证评估方法主要有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和市场法。除有专门规定或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应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价格鉴证评估。如果只能采用一种方法,须说明理由。
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车辆及财物部分损失的价格鉴证评估,即车辆损失是可补偿的,在技术上是可修复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成本法和市场法适用于车辆及财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价格鉴证评估。
推定全损指事故车辆虽未整体损毁,但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费用达到和超过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第十二条修复费用加和法
修复费用加和法:是指以恢复车辆及财物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来确定车辆及财物损失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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