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由哪些人构成?震惊!
2010年《选举法》在废除“四分之一条款”后,引入了基本名额数的概念。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各地代表名额的分配情况看,四个人口特少的地区海南、西藏、青海、宁夏,除西藏外,8个基本名额数再加上按人口获得的名额,都超过了15名。可见,这一做法基本解决了人口特少的地区的代表性问题。除人口特少的地区不适用同比例原则而适用广泛代表性原则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也从来不与其人口数挂钩。在1953年《选举法》草案说明中说:“全国各少数民族人口数,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4。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150人,并规定除了这个固定数目之外,如仍有少数民族选民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者,不计入150人名额之内。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数,预计实际上会接近代表总数的1/7。我们认为这个名额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全国民族单位众多,分布地区很广,需要作这样必需的照顾,才能使国内少数民族有相当数量的代表得以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1982年开始,少数民族代表占全国人大代表总额的比例被确定为12%左右,而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6.62%。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8.49%,十二届全国人大的少数民族代表数被确定为3000名代表的12%即360名,其中320名被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出,14名被分配到解放
军代表团,其余26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分配。实际上,从六届人大开始,少数民族代表的实选比例都超过12%,而在14%左右。除了少数民族代表的总数不适用同比例原则,不与少数民族人口的总数挂钩之外,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也与其各自人口数没有比例关系。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得到的数据,回族和维吾尔族人口比较接近,回族为10586087人,维吾尔族10069346,但前者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7人,后者为22人。原因在于,回族的分布比较分散,为实现民族的地域代表性,除宁夏回族自治区的8人之外,还需给其他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29人;而维吾尔族的22名代表则全部分配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少于67万的有35个,但每一个少数民族,包括人口只有3000余人的塔塔尔族和珞巴族都分配有一个代表。高山族的人口虽仅为4009人,却有两个代表,福建和台湾各有一个,这显然也考虑到了民族的地域代表性。同样,香港、澳门、台湾的代表名额也不是根据其人口数量产生的,归侨代表也一样,其代表名额产生的根据并非人口比例性,而是广泛代表性。那么,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中,根据人口比例性和广泛代表性产生的各占多少呢?我们看一下下表:上表中的“人口名额”仅仅包括按人口计算的名额,与史卫民、刘智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我们认为八、九、十届人大各地“增加的名额”不能算到按人口数分配的名额中去,因为“增加的名额”体现的是“广泛代表性”原则,
而非人口比例性原则。至于第十二届人大,我们认为各地的基本名额数不能算到按人口数分配的名额中去,因为各地基本名额数体现的是地区代表性原则,而非人口比例性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各地基本名额数和港澳台三地名额数体现的都是地区代表性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各地基本名额数的设计,提高了代表性原则在全国人大代表分配中的分量,而减少了人口比例性所起的作用。
二、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的结构分析2010年新《选举法》第6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这一规定拓宽了选举法中“广泛的代表性”的涵义。以往“广泛的代表性”指的是占人口少数的民族、地域、“方面”的广泛代表性,占人口多数的广大基层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并不是“广泛代表性”要照顾的对象。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这一规定其实针对的正是三
十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逐渐形成的两个特:一是代表团中的“官员主导”,表现为党政领导干部的比例很高;第二是“精英化倾向”,表现为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减少。
(一)代表团中的官员主导我们先看代表团中的“官员主导”。从九届人大和十届人大的统计数字看,来自各级国家机关的代表超过40%,九届人大为1231人(41.32%),十届人大为1296(43.43%)。五级国家机关中,来自省、市级的代表最多,分别占全部国家机关代表的40%左右。县乡两级代表,九届人大为11.53%,十届人大为13.19%。从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报道看,省级领导就是各代表团的实际领导人,往往主导各代表团的审议过程。如果把国家机关代表再细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个系统,我们可以看出,代表团内部来自行政机关最多,九届人大、十届人大都超过60%;其他党委、人大、政协系统加起来不过40%。如果再把来自各系统的代表进一步细分为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可以看出,国家机关代表中最大的一个体是政府系统的负责人,占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六分之一左右。另外,从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的比例看,政协系统的比例最大,其中十届人大达到21. 5倍。其次是人大系统和党委系统,在三至五倍之间浮动。比例最低的是行政系统,九届人大为1. 47倍,十届人大为1. 75倍。这个比例意味着,参加全国人大的党委、人大、政协系统主要是领导人与会,
人口最多的国家但在政府系统内还有大量非负责官员与会。综上所述,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官员主导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各代表团中来自各级国家机关的代表即“官员代表”占40%以上;第二,在这些官员代表中,来自省市两级的高级官员多(各占40%),来自县乡两级的低级官员少;领导干部多,非领导干部少(九届比例为69:31,十届比例为72:28);第三,在各政权系统中,来自政府系统(行政部门)的代表占60%,大大多于人大、党委、政协系统;但行政部门人大代表中除了负责人,还有大量非负责官员与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