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外国人管理概述
一、 外国人的概念和分类
外国人,一般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外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在经,外国人即包括具有其他国这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的人。
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按照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把外国人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这些人代表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在驻在国履行公务,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使领馆人员、联合国机构官员、途经我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等。他们根据本国政府所参加的国际公约、本国国内有关法律、以及本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和协议,在驻在国享受外交特权和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这是普通人不能享受的专门规定的特别权利和待遇,因而具有特殊法律地位。
另一类是不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这些人具有居留国所规定的
一般法律地位。如外国专家、记者、商人、旅游者、留学生、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俐民等,他们接受居留国司法、行政管辖。为区别于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故称这一类人为普通外国人或一般外国人。公安外国人管理的对象主要是这一类人。
二、 公安外国人管理的对象和分类
公安外国人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出入我国国境和在我国境内居留、旅行的外国人。
我国政府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的分工是:持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由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负责管理;持普通护照的由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根据外国人的身份入其来华的目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外国人主要有:
1、 外国侨民,即定居在我国的外国公民。
2、 外国留学生、实习生、进修生。
法国旅游签证3、 外国专家和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是应聘来我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
及文教系统的专家、学者等。
4、 外国新闻、影视及其从业人员。
5、 来我国探亲、旅游的外国人。
6、 来会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文艺等方面交流的外国人。
7、 外国工商企业界人士。
8、 外国驻华使馆不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9、 国际列车、国际班机和国际船舶的外国乘务人员、机组人员、船员(海员)和从我国过境的外国旅客。
10、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要在我国避难的外国人。
11、难民。是指由于各族、宗教或其他政治原因而遭受迫害,离开本国到其他国家寻求保护的外国人。
12、其他普通外国人。
护照
一、 护照的概念及作用
二、 (一)护照的概念。护照(PASSPORT)一般是主权国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时使用的身份证和国籍证明。护照不是终生使用的证件,它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同身份发的,持用不同的护照。
(二)护照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颁发护照国家的名称、国徽或代表国家樗的图案;
2、 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职业(或身份)、住址等;
3、 偕行儿童;
4、 持证人的照片、本人签字或指纹;
5、 护照有效期限;
6、 发照机关的印章、签发人的签署、发照日期等;
7、 护照延期页;
8、 签证页,在签证页内标有“VISA”字样;
9、 签发机关备注页(OBSERVATIONS),只供护照签发机关使用,别用不能作签证或加签;
10、护照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一般标有“NOTICE”字样。
(三)护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国籍;
2、 证明身份;
3、 机关实施外国人管理的前提;
二、护照的种类
护照种类一般根据持证人的身份来确定,世界上多数国家签名发的护照分为三种,即:
(一) 外交护照:(一般标有“DIPLOMATIC PASSPORT)主要发给一国派往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即大使馆馆长和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职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领事官员,即领事馆馆长、承办领事职务的领馆人员及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 公务护照:(SERVICE PASSPORT)或官员护照(OFFICIAL PASSPORT)。主要发给受本国政府派遣到国外、代表一国政府先例职务的非外交代表、非领事官员的人员。
(三) 普通护照(PASSPORT)也叫国民护照。主要发给外交官员、政府官员身份以外的人员,因私人事务如旅游、探亲、留学、经商等需出国旅行使用。
三、 代替护照的证件
代替护照的证件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护照的功能,可以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上。我国承认的外国代替护照的证件主要有:
(一) 合国系统组织机构、国际组织和机构颁发的通行证。根据我国与这些组织、机构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我国承认其颁发的通行证,并给持证人相关待遇。如给予其中持红皮通行证外交特权和豁免待遇,蓝皮通告证人员优于普通外国人的外国官员待遇。
(二) 一些国家颁发给本国公民的临时性证件。
(三) 有关国家发给定居在该国的非本国公民的国际旅行证件。如英国、法国、瑞典、瑞士等国颁发的旅行证(TRAVEL DOCUMENT),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颁发的身份证(CERTIFICA OF IDENTITY)、美国发的回美证(RERMIT TO REENTER THE UNITED STATES)等。
这类证件尽管可以代替护照在国际上使用,但是它与护照是有区别的,持斑点人的证件上往往有对前往国家和地区的限制,有的还注明持证人入出境前必须办妥再入境手续才能返回居住国等。
四、 我国不予承认的护照和证件
由于政治的或外交的原因,以下几种护照我国是不予以承认的:
(一)定居在中国的中国公民持用的外国护照;
(二)台湾当局发的“护照”
(三)某些外国政府发的有“两个中国”等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字样的护照。对于某些国家不尊重中国主权,肆意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签发护照时“国籍”栏填写“中华民国”或“台湾”的,我国不予承认。
(四)某些区域性组织或私人组织颁发的护照。
(五)难民证件。由于外国的难民背景较为复杂,我国原则上不接受难民入境,也不接受外国人申请来华避难。
五、 护照的签发机关
通常的做法是:外交护照由国家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和其授权的部门签名发,普通护照则由公安机关签发,有的国家由警察局、移民局或内务部等签发。
六、 其它证件
1、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未持或丢失护照后,暂时不能取得本国护照,由我公安机关颁发《外国人出入境证》,作为短期旅行证件出入我国国境。持证人不具有中国国籍,在国际旅行中也不能享受中国政府的外交保护。
2、外国人居留证件。“居留”,通常指因居住而停留或有居所的停留。从对外国人管理意义上说,外国人居留则是指取得一国主管机关赋予的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该国或短期或长期或永久的居信下来。外国人居留管理,是国家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居留的外国人实施的公开行政管理,它包括对所有在中国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的居留早请的受理、审批,签发居留的有关证件,对居留的外国人定期或不定期限的查验证件,掌握居留学生外国人的活动情况,依法处置非法居留或违反居留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先使国家主权,我国对外国人居留进行管理的主管机关分别是公安厅部及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居留证件包括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及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临时居留斑点发给在中国居留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人员,必须与持证人的护照同时使用。居留证件有效期为准许持斑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居留期限不能超外外国人护照的有效期限。
签证
一、 签证的概念及作用
(一)签证的概念:签证(VISA)是国家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外国人所持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上所作的签注,表示准许其入、出、过该国的国境。签证本身不是证件,而是能够起法律效用的、特定格式的印章或文字签注,签证必须与持证人的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同时使用。
    签证的内容一般包括签证号码、签证种类及名称、有效次数、有效期、停留期、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
    我国对外国人出境免办签证,但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的期限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二)签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体现国家主权。
2、 证实外国人身份。按规定,我国公民出入境无须输稚,只有外国人入境、过境须输签证。
3、 外国人入、出境或过境地的凭证。
4、 外国人居留的依据。外国人根据签证注明的情况申请办理输居留登记或居留证件。持普通签证中标有C、Z、X、J-1字头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我主管机关输居留证件。
5、 公安出入境管理的手段之一。
二、 签证的种类
我中的签证分类和国际上通常作法基本一致,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签发。我国现行的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四种。
(一) 外交签证。在签证上注明“外交”字样,一般发给持外交护照者。
(二) 礼遇签证。在签证上注明“礼遇”字样,一般发给有一定特殊身份,来华后给予相应礼
遇的人员
(三) 公务签证。在签证上注明“公务”字样,一般发给来华执行公务活动的外国人,即持有公务护照、官员护照、特别护照的人。
(四) 普通签证。签注上不加特别注明,一般发给持普通护照的人员。
普通签证发给来中国探亲、旅游、学习、经商等非公务身份的外国人,签证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发普通签证时。采用外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8个汉语拼章字母标明在签证上,用以分别代表八大类入境事由:
1、 D签:也叫定居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2、 Z签:也叫职业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
3、 X签:也叫学习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4、 F签:也叫访问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顺、考察、讲学、经商进行文化交流,以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外国人;(如果需延期,每三个月延期一次)
5、 L签:旅游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1次1个月延期)
6、 G签:过境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
7、 C签:乘务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8、 J-1签:常驻记者签证,发给中国常驻6个月以上的外国记者;J-2签:临时采访记者签证,发给临时为中国采访6个月以下的外国记者。
三、 其他种类的签证
1、特区旅游签证,特区旅游签证是我国旅游签证的一种,属于公安机关口岸签证范围。特区旅游签证仅限持证人在深圳、珠海、厦门等注明的特区范围内活动,允许停留时间为3-5天。外国人申请特区旅游签证,手续简便、快捷,持有效普通护照直接到特区口岸机关申请,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只填写入境登记卡。特区旅游签证从1986年开始实行,其目的是为了以最简便的手续最大量的吸引到香港、澳门的几百万外国防大人到深圳、珠海特
区旅游,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1994年,这一办法又扩大到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