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井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介绍,认识在上海开设劳务派遣公司的王某,王某称其有渠道可以出国务⼯。于是⼆⼈商定业务合作,由井某将想出国打⼯的⼈介绍给王某,王某提供虚假材料,以办理旅游签证的形式,将他⼈安排出国打⼯。后陆续有⼈因在国外⽆法合法⼯作回国,王某退钱不成报案,警⽅以组织他⼈偷越国境罪对王某刑事⽴案,⽴案后经警⽅传唤,井某⾄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件经过:
2015年6⽉⾄同年12⽉间,被告⼈王某某在明知⾦某某、何某某、冯某某、唐某、陈某某、谢某、范某某、张某、张某某等⼈意图出国务⼯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康某某、井某某及朱某某等⼈,采⽤制作部分虚假材料,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向澳⼤利亚、美国、法国等的驻沪领馆骗取旅游签证,成功组织上述⼈员偷越国(边)境欲从事劳务,并从中获利。
2016年1⽉13⽇、同⽉14⽇,被告⼈王某某、康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26⽇,被告⼈井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动投案,被告⼈康某某、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上述事实。
根据井某某的陈述,她⼀直不知道⾃⼰的⾏为构成犯罪,当时只是按照的王某的安排,要求介绍的出国⼈员按照王某提供的虚假材料向使领馆回答或陈述,觉得事情不严重,没有什么事情,没想到构成犯罪。
魏律师认真研读案卷后,提出井某某主观恶性较⼩,主观上只是放任了王某某的违法⾏为;景某某系⾃⾸,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景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对其适⽤缓刑。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井某某犯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个⽉,缓刑⼀年,并处罚⾦⼈民币⼀万元。
申恒律说:
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是⼀般以营利为⽬的,积极为他⼈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的⾏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活动。(2)
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的,否则不构成本罪。(3)客观上实施了串连、拉拢、诱骗他⼈偷越国(边)境,积极为偷越活动进⾏策划、联络,以及为偷越活动创造各种便利条件的⾏为。⾄于被组织者是否偷越得逞或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不影响本罪成⽴。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现实中我们对偷越国境罪缺乏认识。往往认为只有组织他⼈,采取偷越国边境的形式,如偷渡、偷越国境才构成犯罪,⽽通过旅游签证的形式将他⼈送往国外打⼯,⼀⽅⾯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也没有侵犯他⼈利益,往往认为这只是钻法律空⼦的打“擦边球”的⾏为,不会构成犯罪,但不知道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明知他⼈⽆法办理⼯作签证,⽽为其办理旅游签证的形式送到国外打⼯,扰乱了我国正常的边境出⼊管理秩序,因此构成犯罪,不能因我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或⽆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国旅游签证井某某得知涉嫌犯罪后⾮常后悔,没想到作为⼀名法律专业的毕业⽣,⾃⼰还被指控犯罪,对⾃⼰前途和家庭带来的影响⾮常担⼼。还好本案由于魏律师的辩护策略正确,井某被判缓刑⼀年,从⽽获得了最轻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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