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公务员的事假规定
篇一:公务员请假条例
公务员请假条例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
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
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婚丧假:婚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3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3天。婚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产假: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篇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此
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一)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和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同志备案。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
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
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
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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