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3篇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1 
  一、执行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市局机关在编在岗民警、文职雇员(含借调民警)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年休假期限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休假期限为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期限为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年休假期限为15天(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休假的执行
  (一)各处、室、队要统筹考虑,必须在年初按照部门、工作人员、人数做出休假计划,以不超过科室人数的三分之一为宜。
  (二)民警的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尚未休完规定假期的,当年要补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假的,经审批并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民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该民警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等公假的民警,仍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经组织批准进行疗养、休养的人员,疗养、休养时间应抵冲当年休假时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1、民警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民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民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民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民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休假审批
  副处级以上干部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处、室、队正职休假由局长批准;各处、室、队副职休假由分管领导批准;一般民警休假由部门领导批准。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年休假审批手续,凡休假人员均应填写《休假报告表》,报直政处备案。
  五、休假补贴
  为体现从优待警,实行民警带薪年休假制度,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均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六、领导责任
  建立民警年休假制度领导责任制。民警年休假情况要与各处、室、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
  七、 其他说明
  1、民警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与在岗相同。
  2、警校、薛家湾公安分局、乌兰木伦公安分局、成陵分局、东乌治安分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直政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执行。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2 
  各所、队、室 :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安民警休假制度的通知》(公人传发〔2023〕85号)的文件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休假制度,充分认识落实民警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示: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牢固以人为本理念,关心关爱民警,确保民警必要的休息、休假、轮休、补休和正常的工作、生活,使广大民警始终以旺盛的斗志和最佳的状态投入到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 
  按照市局党委研究决定进一步落实民警休假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部门提前制定本部门2023年度休假时间表,包括公务员、事业编、辅警全部工作人员。
  二、分局政工部门要加强对民警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运用专项督察、跟踪问责、绩效考核等方法,切实担负起对本部门执行休假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三、充分考虑民警岗位特点,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灵活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要努力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理念,合理安排寒暑假、黄金周等节假日前后的休假计划,建立科学的排班与休假机制,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休假率100%。
  五、认真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请销假管理制度》(呼公发〔2023〕728号)规定执行。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安队伍管理,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民警以健康的身体、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凡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公安民警和在职工人。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第三条 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公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新调入的工作人员需到原单位开具未休年休假的证明方可休年休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公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正职不能同时休假,应保证有一人主持工作。只有一名正职的单位,在正职休假期间,应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工作。副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应明确有人代管。
  第七条 各单位自行制定民警休假时间表。每年从1至12月,根据单位和工作实际自主安排年休假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四分之一民警休假,第二年度第一季度以前全体民警休假完毕。
  第八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民警,可统一组织休养。组织批准外出休养的民警和带队领导,休养时间冲抵年休假时间。
  第九条 实行年休假预报制度
  (一)各单位民警休假须书面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每月底向政治处集中上报一次休假人员名单备案;
  (二)副职领导休假,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主要领导休假,由本单位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