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环保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而制定本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工作,深化制度管理,增强纪律约束,提高工作效能,提升队伍形象。
2、本制度依据《劳动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关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的通知》(人社发〔___〕38号)以及《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发〔___〕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通知》(办发〔___〕38号)、《关于印发〈县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病休医疗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涟监发〔___〕2号)、《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涟办发〔___〕2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3、本制度约束对象为生态环境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用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
4、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考勤,考勤方式采取电子考勤机与人工抽查等方式综合考核,以电子考勤记录为基础、人工抽查为辅助。对于派驻在外、因公外出的工作人员,由接受派驻的单位负责考勤,或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考勤。
5、考勤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的作息时间,在考勤机上分别进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不得漏签。
6、各科室、各单位(一下简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与请销假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加强批评教育和思想引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纠正,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严重违法本制度的人和事。
7、办公室负责全系统考勤与请销假制度执行的监督与考核。
三、请销假制度
8、本系统所有工作人员休假应主动履行请销假制度。
9、审批权限:半个工作日及以下的临时外出、短时请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1-3个工作日的请假,须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4-15个工作日的请假,须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主要领导签批;16天以上的长期请假,须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再由分管领导提请党组研究,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批。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主要领导请休假、公务外出须按市局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请假、
报备手续;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公务外出,不论天数,均须向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报备手续;部门负责人请休假、公务外出,不论天数,均须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10、工作人员请休假,应主动填写《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单》(1)或《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2),按审批权限,分别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存根联由请假人所在部门留存。
11、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书面请休假手续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先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按审批权限征得有关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12、请休假到期后,休假人应及时返岗工作,并于返岗当日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当面销假(遇节假日顺延),未履行销假又未重新办理请休假手续的一律视同“逾期未归”。
四、请休假类别及规定
13、临时外出。工作期间因私事等原因,需要短时间外出(最长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获得同意。
14、带薪年休假。严格执行《关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的通知》要求,实施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局聘人员参照执行,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年休假,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局聘人员按照在生态环境局工作年限计算假期。
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达到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又不足2倍的,按照实际超出天数抵冲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达到本人年休假天数2倍的,除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下一年度仍不享受年休假。
15、事假。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单》,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工作人员每年有5天的事假天数可机动使用。工作人员请事假且未扣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不含5天)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不含5天)的天数,应抵冲下一年的年休假天数;如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又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且超出20天以上的天数,应按日工资额从请假人工资中扣除(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达到20天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再批准其事假申请。
非公派脱产学习,应按事假情形履行审批程序、备案手续。
工作人员自发参加体检(非单位集体集中组织的体检),应尽可能安排在周末双休日进行,如需要在工作日进行的,按事假情形履行审批程序、备
案手续。
16、病假。工作人员看病、复查、复诊、连续、间断、康复休息等情形均须请病假,按程序填报《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请休病假4-15天的,须提供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否则不予审批。请
休病假15天以上或累计2个月以内的,须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生医嘱、住院证明、费用发票等相应材料,否则不予审批。
请休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请休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须填报县《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离岗审批表》,附县医疗鉴定小组鉴定证明材料,经局党组集体审核,再经县有关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后,经县审批的批件
须报局办公室备案,请假人申请的病假假期有效,否则不得休假。如请假未
获批准,应即刻复岗上班,同时对实际已经产生的休假天数抵冲当年年休假,当年不够抵冲的可再抵冲下一年年休假,如仍不够抵冲按日工资额从其工资
中扣除超出的相应天数。
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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