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职⼀家单位⼯作快⼀年了,正好⽼家有点事情需要我回去料理,于是我提出年休假的申请。因为我进⼊该单位⼯作之前,连续⼯作了15年,照理是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可单位的⼈事⼀⼝回绝,称必须在本单位⼯作满⼀年才能享受。我毕竟在这家单位⼯作不到⼀年,也不希望弄僵关系,于是只得作罢。但我还是希望你能解答⼀下这个问题,好像原来是要求必须在本单位⼯作1年才能享受的。到底如何?
律师解答:
你好,我来讲⼀下这个问题。
早在1991年6⽉,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作、⽣产任务,不另增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的年休假。全国⼈⼤常委会1994年7⽉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定程度的保障。但从实践看,也还存在⼀些问题,主要是:已经实⾏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团体、企业;在已经实⾏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许多职⼯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年休假制度,于是2007年,国家制定了《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2008年1⽉1⽇起施⾏。
条例基本上覆盖全体劳动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职⼯连续⼯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很明确,职⼯连续⼯作满12个⽉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累计⼯作时间确定。职⼯在同⼀或者不同⽤⼈单位⼯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作时间。
这样⼀来就清楚了,以你以前的⼯作年限累计计算,这样就不必等你在新单位⼯作满12个⽉以上才能享受了。具体天数是10天。因为《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有具体规定: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进⾏了全覆盖,也明确了⼯作年限可以接续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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