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外国飞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2
【文 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外国飞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的通知
  为规范2008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外国飞机在我国的临时飞行活动,便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专机、要客飞行、载运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的加班、包机和公务飞行的申请及审批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外国飞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审批指南》。
  北京时间2008年7月1日00:01起至2008年9月30日23:59止,所有与2008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有关的外国飞机至我国的临时飞行计划申请、审批,均遵守本指南相关规定。
  附件: 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外国飞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审批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
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外国飞机临时
  飞行计划申请、审批指南
  A GUIDE T0 FLIGHT PLAN APPLICATION
  AND ITS APPROVAL FOR FOREIGN AIRCBAFT INTERIM
  FLIGHT OPERATIONS DURING OLYMPIC/PARALYMPIC GAMES
  二00八年二月
  February,200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外国飞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审批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外国飞机在我国的临时飞行活动,便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专机、要客飞行、载运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的加班、包机和公务飞行的申请及审批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奥运期间(OLYMPIC GAMES TIME PERIOD)所有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有关的外国飞机至我国的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时间范围为北京时间2008年7月1日00:01起至2008年9月30日23:59止。
  第三条 飞往北京、天津、上海浦东、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奥运会(残奥会)赛场城市的临时飞行计划均需要事先与民航总局进行目的地机场起降时刻协调,并得到起降时刻批复后方可提交临时飞行落地许可及航权申请。
  第四条 根据临时飞行任务性质的不同,将优先安排专机、要客飞行、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及奥运赞助商加班、包机和公务机的起降时刻。一般商业及公务飞行的起降时刻通常安排在23:00-次日07:00(北京时间)时段内。
  第五条 所有临时飞行的经营人必须与目的地机场、技术经停机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第二章 目的地机场起降时刻的申请及协调程序
  第六条 航空器经营人应通过SITA电报或AFTN电报或传真形式向民航总局提交目的地机
场起降时刻的申请:
  SITA电报收电地址:BJSCKCA、BJSZGCA
  AFTN电报收电地址:ZBBBCKXX、ZBBBZGZX
  TEL:86-10-87786598、86-10-64012907
  FAX:
  86-10-87786590、86-10-65135983
  第七条 目的地机场起降时刻申请的受理及确认
  1、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接受奥运临时飞行的目的地机场起降时刻申请。
  2008年3月31日之前申请的,民航总局将于2008年4月15日前确认。
  2、2008年4月1日以后申请的,民航总局将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三章 外国专机及要客飞行任务落地许可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航空器,国家、政府领导人和其他政府要员所乘飞机,申请人至少应在预计飞行日前30个工作日通过外交途径提交落地许可申请。
  第九条 申请应包括的内容:
  (a)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国籍、地址,传真;
  (b)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c)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d)航空器国籍和注册标志;
  (e)航空器的机型及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
  (f)航空器属性;
  (g)航空器起飞和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
  (h)进出国境点及中国境内的详细航路;
  (i)飞行目的;
  (j)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及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
  (k)航空器上运载的旅客名单、国籍和/或货物;
  (l)中方接待单位名称及其联系人电话;
  (m)地面代理名称;
  (n)付费地址及其内容
  ;
  第十条 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答复。
第四章 公务飞行落地许可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人至少应在预计飞行日前30个工作日通过SITA电报或AFTN电报或传真形
式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SITA电报收电地址:BJSCKCA、BJSZGCA
  AFFN电报收电地址:ZBBBCKXX、ZBBBZGZX
  FAX:
  86-10-87786590,86-10-65135983
  第十二条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a)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国籍、名称、地址及、传真;北京奥运会时间
  (b)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c)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d)航空器国籍标志和注册标志;
  (e)航空器的机型及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可利用座位数或者吨位数;
  (f)机组资料和乘客资料;
  (g)航班号/飞机呼号及执行日期;
  (h)航空器预计起飞、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具体的航路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航路进出点;
  (i)飞行任务性质和具体的飞行目的(奥运赞助商及与奥运有关飞行,应明确注明飞行目的为“OLYMPIC/PARALYMPIC DELEGATION FL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