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地震如何逃生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主导、
容祖儿 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负担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是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一项无抵押、无担保的特殊商业信用贷欺。国家助学贷款面向所有贫困大学生,能够更好地解决贫困生的各项问题。主要包括减轻贫困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每一位低收入家庭子女上大学的机会;维护贫困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增强贫困大学生独立自主的意识;使贫困生获得一个较宽松自由的生活和学习的环境等。
但是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增长,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人数将呈逐年上升趋势,对于
高等学校来说,如何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严峻。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初三物理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缓慢
第一,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手续过于繁琐。由于受国情所限,在考核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必须要出示学生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证明,而现行的问题是,很多来自边远农村地区的学生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取得这个证明。同时,要求申请贷款学生出具的材料十分复杂,学校和经办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时的工作量很大。
第二,各经办银行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开办的项目单一。目前,多数经办银行开办的项目仅限于学费贷款,许多特困学生在生活上没有经济来源,虽然通过助学贷款交了学费,但仍然无力承担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经济困难学生要求能够获得生活费贷款。
第三,学生信用意识淡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切实地解决了高校贫困生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然而作为信用贷款,由于没有抵押和担保的顾忌,有部分违约的学生,大多采取毕
业后一走了之的方式。而这部分学生的这种不良贷款,必然会极大挫伤银行继续放贷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助学贷款机制的恶性循环。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还存在问题
第一,助学贷款发放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助学贷款多是在学生学籍所在地发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只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校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事实上,在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地与生源地:大多相隔千里,新生入学时申请助学贷款.学校对学生的情况不了解,只能根据学生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而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往往无从查起。银行面对庞大的助学贷款体,更不可能逐个了解学生的真实信息.由此形成了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第二,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助学贷款主要依托高校面向学生个人发放,学生毕业后的流动性很强,高校和贷款银行都很难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行踪。而由于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的缺乏,相当多的助学贷款拖欠者留给高校和银行的信息只有身份证号码,这对贷款人几乎没有约束力。众所周知,国家助学贷款不需要贷款学生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学校作为贷款介绍人也不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作为一种无担保的个人信贷品种,助学贷款的基础就在于贷款人的个人信用。如果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学生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在市场上广泛传递,而仅仅靠学生道德上的自省,将难以约束贷款人。由于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只在个别城市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公民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分散,不能实现共享,因此,只公布违约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对其实际影响不大,达不到制止贷款人违约的效果。
电脑语言栏不见了 第三,助学贷款回收存在的问题。1、还款方式不够灵活。目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只有分期偿还的方式,银行会安排学生在毕业前签订还款确认书,确认还款期限和每期固定的还款金额,但这种单一的每月定额还款方式比较呆板。高校毕业生由于专业、毕业学校、个人能力的不同,工资收入会有差异。在银行没有弹性的还款方式供学生选择的情况下.当学生毕业后不到工作,或者遇到严重经济困难而不能按时还款时,学生只能选择违约。2、提前还贷的激励措施缺乏。在我国,事实上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在读期间的利息不由个人承担,没有利息的压力,学生一般不会提前还款。3、还款期限较短。综观其他国家和地区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可发现许多违约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还款期限普遍较长。这样的还款期限设计充分考虑了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状况和经济负担能力,给予毕业生
一定的“负担缓冲期”,对于毕业生按时还款有很大帮助。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本身具有局限性
第一,风险补偿基金的制度设计存有漏洞。具体体现在高校、政府、银行的责任分担不合理。高校为了自身利益必须设立专门的资助中心机构审查学生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与银行沟通以及发放和监督贷款使用等责任。但管理成本只能由高校承担。同时,省级政府和省属高校也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由于地方普通高校都是政府拨款,这就意味着地方院校的风险补偿基金和贴息资金实际上都由地方财政埋单,这将使得地方财政更为拮据。根据《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每年12月底根据实际放贷额的协议比例,把风险资金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这就意味着不管风险是否发生,无论风险何时发生,都给予银行风险补偿。银行在贷款风险中的风险免除,背离了商业机构的本质,也有违金融体制改革方向。
第二,贷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的规定过于“一刀切”。由于地区之间的不均衡、中央和地方高校之间的不均衡、按学科分类的高校之间的不平衡,部分院校贫困家庭学生较多,有的甚至超过了在校生的50%。而且随着高校扩招,随之而来的家庭经济困
谢霆锋患皮肤癌曝真情难学生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国家规定贷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不尽合理。第三,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贷款限额难以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即按在校生总数的20%,以每人每年6000元确定贷款金额,且大部分地区贷款金额仅限学费而不包括生活费在内。然而部分高校地区学生每年学费及住宿费均远远高于6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也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
第四,还款期限仍然较短以及还款方式较为单一。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还贷年限为毕业后6年,并辅之以视借贷人就业状况而定的宽限期1-2年。毕业生起始收入较低,需要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仍然有一定的困难。此外,目前政策规定的统一的还款方式如按季等额还款,难以适应各种类型的贷款毕业生的需求,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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