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分公司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做法
    2009年9月,宁波市分公司在宁波全大市推出“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业务自运营以来,一直本着政府推动、商业运作的模式进行试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全市已实现发放小贷险支持的信贷业务共1432笔,贷款余额14.75亿元,小贷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达3650.46万元。目前,已发生已决赔付3笔,贷款逾期确认报损7笔,已决赔款总计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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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开办背景及政策支持
  “三农”和小企业是支撑宁波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但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融资难的现象。缺资金、融资难是全球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如何通过金融创新来缓解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题是一个值得不断探索的命题。
  近年来,宁波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和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2008年下半年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后,让融资难问题变得雪上加霜。在当时宏观经济发展下行的情况下,宁波市金融办和宁波保监局联合宁波市分公司探索保险业对金融信贷业务的支持。2009年5月,
宁波市分公司正式成立课题研究小组,集中研究保证保险拓宽小额借款人融资渠道的风险,并与市金融办深入沟通,共同合作起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181号)。2009年7月,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实施意见》。在此意见指导下,宁波市分公司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与太保宁波分公司和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农业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第一批四家试点银行合作,创新性地开发了具有宁波区域特、全国首创、具有全国推广意义的“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配套的小额信贷产品。
  通过两年来的发展,目前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已增加至15家,除第一批试点行外,已有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农信社、上海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等银行陆续加入。为了进一步促进小贷险业务快速发展,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在2011年1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号),对试点的重要意义做了重申,并对产品升级、流程优化、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力度推动等相关措施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目前,小贷险业务运营基本良好,实现了政府主导推动,商业化运作模式,为今后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业务数据基础。
郭达的个人资料简介  韩磊退赛二、业务主要内容及运营模式
  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利用保证的原理支持,使得那些有真实生产资金需求、有良好信用记录与发展前景、有可靠还款来源、并符合保险公司资信审核(查)条件的小额借款人在获得相应保险保障后,能从银行获得一定数额的贷款。其以“无抵押、无担保”为授信特点,是一项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为基础的地方性创新型保险产品,许多做法为全国首创。
  (一)政府通过制度创新引导,科学合理地安排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紧密合作,有机结合。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进行贷款发放;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偿债能力丧失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协调各金融机构及公安、法院等部门对业务的支持,同时提供1000万每年的超赔财政资金。
  (二)在业务推广初期,主要支持宁波市的初创期小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三类对象的生产经营性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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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的水平(今年4月份开始实行),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04%,经办金融银行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保险公司目前年费率统一为保证保险1.8%,借款人意外综合保险为年化费率0.02%。借款人融资成本一般在10%左右,低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贷款成本,也明显低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
  (四)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试点第一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三七比例分摊贷款本金的损失风险;从第二年贷款开始,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调整。目前根据总公司的批复,该产品免赔率最低不超过30%,现除个别银行可自主提高自身风险承担比例外,仍以三七分摊为主。
  (五)采取共保经营模式。目前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有人保和太保两家,双方对保证险业务缺乏经营的经验,而且再保安排没有先例可循,没有多年的经营数据,再保受理的难度
较大,所以双方在市保监局的指导下,组建了共保体专营试点期业务。共保体的组建有利于规范产品费率,统一资信标准,集中优秀人才,提高承保能力,分散经营风险。
  三、目前业务开展情况
  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累计发放贷款总额14.75亿,发生有效业务数1432笔。
  从支持对象类型看,初创型小企业累计承保1222笔,贷款金额13.52亿元,占比91.66%;农业种养殖户累计承保69笔,贷款金额2240万元,占比1.52%;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累计承保141笔,贷款金额1.01亿元,占比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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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贷款发放区域看,市区规模最大,贷款余额8.06亿元,余姚、慈溪、象山紧随其后,分别为2.09亿元、1.81亿元、1.61亿元,宁海最少,仅1.18万元。
  从合作银行发展看,截止到9月30日各银行累计发放情况为,工商银行275笔、贷款总额2.94亿元,农业银行223笔、贷款总额2.52亿元,中国银行256笔、贷款余额2.71亿元,宁波银行253笔、贷款总额2.71亿元,浦发银行145笔、贷款总额1.84亿元,中信银行34笔,贷款总额3775万元,农信社200笔,贷款总额1.17万,建设银行起步时间较晚,仅为31笔,
贷款总额4240万元等。
  四、业务操作流程与风险管控机制
  (一)业务操作流程
  有融资需求的客户可像一般贷款申请流程一样,向宁波市试点银行的近百个网点提出贷款申请,提交必要的资信证明材料;银行会对客户情况实地审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果符合小贷保证保险的三类投保对象要求,并满足银行除担保方式以外的其他资信审查标准,则将相关贷款资料通过金贝壳系统上传,转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通过初核的投保人再次进行实地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以后资料齐全提交审核(查)、审批,从调查到审批理论上一般不超过4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客户在缴纳相应保险费后就可以在1-2个工作日内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获得贷款资金。总的来说,小贷保证保险信贷业务申请的全过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
  (二)风险管控机制
电脑电视  上述高效率的流程设置并没有降低风险管控的要求。在试点初期,宁波市分公司专门制定
出台了《中国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实施细则》,以强化风险管控,确保经营效益。综合宁波市分公司及政府部门相关制度建设,小贷保证保险业务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实行业务专管专营
  由于小贷保证保险业务是宁波市分公司新涉及的保险业务,缺乏经营经验,而保证险业务涉及的是信用风险,把控要求较高,不易分散经营,故宁波市分公司从业务筹备开始就树立了专管专营的经营思路。在筹备阶段,宁波市分公司成立了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产品线部门为主的市级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此项业务的课题研究和方案设计;正式开办后,宁波市分公司联合共保体成员共同成立小额贷款保险部(现称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营管理中心),作为小贷险业务的唯一经营团队,由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共保体委员会主任)直接领导,产品线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协助,加强团队专业化建设,实行业务集约化发展。
  2、控制小额贷款额度
  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经过一年期试点后,由于市场对提高保额的呼声较大,考虑宁波小企业实际融资的额度需求,结合公司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水平,2010年9月总公司批准,允许产品进行部分改进,将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高限提高到50万元;初创型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经营时间或实际经营者从业经验不到两年,或年销售收入不到100万的,不超过20万。
  3、加强银保双方风险管控联合
  要求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对每笔贷款必须进行双人、实地资信审查,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银保双方加强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逾期、追索欠款等情况进行信息共享。
  4、突出保险人独立地位
  保险公司负责审贷最后一关,对每笔贷款也有独立调查、审核(查)、审批的权利,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独立判断,拥有放贷的一票否决权;对贷后逾期进行严密管控,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拥有提前介入逾期催收工作的权利。
  5、提高借款人的其他风险保障
  该险种经营至今,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必须向保险机构投保借款人意外保险。同时,对某些相当高风险的危险单位,进一步通过财产险、农业险等险种分散其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财产风险。通过不同险种的组合搭配,实现综合性风险保障结构,使得小贷保证保险与其他保险良性互动发展。
  6、适度落实反担保措施
  对于资信情况条件一般,偿债能力存在一定风险,经营基本正常的借款人需落实反担保措施。在《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措施需关联《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另自然人担保及主体担保需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追偿协议》签订担保条件。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大大降低了信贷资金的损失,尽可能化解借款人资产转移的法律风险。
  7、建立业务叫停机制
  根据甬政办发〔2009〕181号文件精神,宁波保监局和宁波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信贷业务联合监管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当贷款逾期率达到10%或赔付率超过15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并由相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通过此项制度的确立,项目的整体经营风险将在可控范围内。
  8、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为防止借款人产生有了保险就可以“赖账”的侥幸心理,将由市金融办牵头多个政府部门建立对小额贷款借款人失信行为的联合制约机制。对于借款人骗贷、恶意拖欠贷款等失信行为,其企业和个人信息将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在行政许可、公职录用等方面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限制。同时,市金融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宁波保监局和宁波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及时查处城乡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