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菲与杨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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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世界遗产作文【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5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周公解梦 梦见猫
【审理法官】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喻言个人资料
【当事人】于菲;杨颖 
【当事人】于菲杨颖 
【当事人-个人】于菲杨颖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嵩琦 
【代理律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于菲 
【被告】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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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上述证据均不是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且与待证事实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杨颖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事纠纷。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免责事由基本原则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涉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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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2 18:12:46 
于菲与杨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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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民终5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菲因与被上诉人杨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6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菲,被上诉人杨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于菲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6663号民
事判决;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杨颖没有出具是否做过整容的法医鉴定、没有出具是否假戏真做离婚(骗取财产)的证据、没有出具是否在恋情中做过小三的证据、没有出具是否发过情短信及在网上发表过侮辱女性图片的证据,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判决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杨颖没有任何事实真相的证据,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2.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一般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支付五万元精神损失费,显然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颖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事实与理由:一、关于举证责任,上诉人认为没有侵权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其发布的涉案评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涉案评论对于被上诉人的诽谤内容为上诉人恶意编造,上诉人应当对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主张其发布涉案评论前有人发布过相关内容,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被上诉
人在2015年6月30日即发布律师声明澄清了所为的“被上诉人婚前向黄晓明发送露骨短信、跑友、上位、小三”等不实言论,而上诉人依然大肆发布,其主观恶意明显;即使网络上存在相关内容,对于涉及严重的侮辱、诽谤内容,任何人都有责任核实之后再发布。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1.上诉人的过错程度非常严重,上诉人连续半年多达76次发布侮辱被上诉人的评论,内容极端恶劣、污秽不堪,主观恶性极大;2.上诉人的侵权手段、方式非常恶劣。上诉人侵权的手段系通过网络发布侵权评论,覆盖面大,影响极坏,侵权情节极其严重,手段非常恶劣;3.侵权后果严重。被上诉人知名度较高,侵权评论持续发布,迅速在网络上发酵,使被上诉人遭受诸多误解,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名誉严重受损,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后果非常严重;4.上诉人系健康成年人,具有赔偿能力;5.本案受诉地为北京,平均生活水平较高。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文字的内容描述、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判定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合法
合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杨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于菲在《人民法院报》上及涉案腾讯新闻账号中向杨颖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x9.0cm(名片大小,非中缝位置),网络中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2.判令于菲向杨颖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以上共计250000元;3.判令于菲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颖系演艺工作者,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网络关注度。
     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披露,昵称为“腾讯网友”的腾讯新闻用户的绑定手机号码为155某某某某828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披露,支付宝账户绑定手机155某某某某8286的注册人姓名为于菲。
     2019年7月5日-2019年11月25日期间,于菲以其注册的昵称为“腾讯网友”的腾讯新闻
账号在“腾讯新闻”网站上发布一系列评论内容,杨颖提供了相关侵权内容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视频、截图作为证据(证书编号分别为ZX-BWX-0520190908824399;ZX-BWX-0520191010530086;ZX-BWX-0520191125212541)。于菲对上述事实当庭予以承认。以下是由杨颖提供的于菲发布的侵权评论情况一览表,涉嫌侵权的评论内容共计76条。
     于菲以昵称为“腾讯网友”的账号在“腾讯新闻”网站上发布评论内容一览表
     序号
     评论所在文章标题
     评论时间
     评论内容
     1
     《baby模仿美少女战士身材吸睛,参加GQ盛典回答提问尽显母爱》
     2019年9月7日11:13
     痞子女,什么玩意!
     (附杨颖图片1张)
     2
     《黄晓明金句频出,早期明学:我觉得Baby配不上我》
     2019年9月3日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