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教基[2010]139号
省教育厅关于下发《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搞好“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  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意见》(黔党发[2010]5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拟定了《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  办学标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7月14日
附:
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根据《贵州省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  提高义务教育水平评估标准》要求,制定本办学标准
一、学校布局、规模、班额
(一)学校布局
农村小学、初中的布局,应根据县、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城市小学、初中学校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尤其是本地适龄儿童少年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及其增减的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合理布
局,并符合下列原则:学生能就近走读;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规划建设学校,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就近入学。
学校布局不合理或原有布局对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安全带来不良影响和有严重隐患的,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迁建。学校布局调整要经过科学论证,撤并学校必须充分听取人民众意见。
(二)学校规模、班额
根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12年义务教育
学校类型
适宜规模
班额
非完全小学
4班
30人
完全小学
6班,12班,18班,24班、30班
≤45人/班
初级中学
12班,18班,24班,30班
≤50人/班
特殊教育学校
≤12人/班
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
≤10人/班
二、办学条件
(一)学校占地面积
小学、初中生均占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0、25
(二)学校建设用地及建筑标准
1、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体育运动场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绿化用地指学校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按下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