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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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小额贷款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城西环城路供销集团综合楼一、二层。
负责人:郑四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河,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育标,*,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肖加英,*,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张林枝,*,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张丽璇,*,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张育升,*,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林少丽,*,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以下简称潮阳邮政银行)与被告张育标、肖加英、张林枝、张丽璇、张育升、林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育标、肖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张林枝、张丽璇、张育升、林少丽经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潮阳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育标、肖加英立即付还原告借款本金56545.19元、利息8193.36元、罚息4676.49元、复息643.53元、未到期本金35117.40元(暂计至2020年11月3日),以及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30%,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判令被告张林枝、张丽璇、张育升、林少丽对第一项诉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六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7407元;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2日,被告张育标、肖加英、张林枝、张丽璇、张育升、林少丽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编号:******************29),约定由被告张育标、张林枝、张育升组成联保小组;自2018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肖加英、张丽璇、林少丽作为配偶同意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每笔借款的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2019年3月7日,被告张育标、肖加英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99983Q1***********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张育标提供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15万元的借款用于生产及经营活动,贷款期限24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原告有权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有权计收复利;被告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19年3月7日,被告张育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单》上签字,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借款用途
为进购布料,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按月对日还款,借款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方式。次日,原告向被告张育标发放贷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7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3%。被告张育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名确认。但被告张育标收到贷款后,并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11月3日止,被告张育标仍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6545.19元、利息8193.36元、罚息4676.49元、复息643.53元、未到期本金35117.40元,共105175.97元。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讨,被告张育标仍拖欠不还。综上,被告拖欠借款不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张育标、肖加英、张林枝、张丽璇、张育升、林少丽均未作答辩,也均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2日,被告张育标、张林枝、张育升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作为乙方)与原告潮阳邮政银行(作为甲方)签订编号为******************29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从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乙方任一小组成员均可多次申请贷款,甲方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
超过15万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45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或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和借据为准;上述期间内,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联保小组成员或征得联保小组成员同意,联保小组成员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肖加英作为被告张育标的配偶、被告张丽璇作为被告张林枝的配偶、被告林少丽作为被告张育升的配偶,也在上述《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
2019年2月22日,被告张育标向原告递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商户联保贷款,申请额度为15万元。同时,被告肖加英在申请人配偶处签名。
2019年3月7日,被告张育标(乙方、借款人)、肖加英(乙方配偶、共同借款人)与原告潮
阳邮政银行(甲方、贷款人)签订编号为4499983Q1***********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主要约定:贷款金额为15万元,贷款用途为进购布料,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3%,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还款日为按月对日还款;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张育标发放贷款15万元。被告张育标在原告出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名予以确认,该借据记载:年利率15.3%,借款期限24个月(从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7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用途为进购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