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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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林锦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华,*。
被告:林隆盛,*,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告:郑维娟,*,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屏南支行)与被告林隆盛、郑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隆盛、郑维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银行屏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隆盛、郑维娟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0月2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318.35元;从2022年10月29日起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0.764%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8日,邮储银行屏南支行与林隆盛、郑维娟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林隆盛、郑维娟向邮储银行屏南支行借款15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48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同日,林隆盛与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8日,协议有效期内林隆盛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申请支用借款。2020年9月8日,林隆盛申请支用贷款150000元,后林隆盛不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现已逾期一百余天。林隆盛、郑维娟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资信状况恶化,邮储银行屏南支行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行使解除权并收回借款。林隆盛、郑维娟上述拒不还款的行为,侵害了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林隆盛、郑维娟未作答辩。
邮储银行屏南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开办申请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LPR利率定价、送达地址确认书、客户贷款状态详情、还款流水清单、催收材料。林隆盛、郑维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31日,林隆盛向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申请150000元贷款,并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2020年9月8日,邮储银行屏南支行与林隆盛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为15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48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36个月为额度使用期,林隆盛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额度使用期内,林隆盛(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使用期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若林隆盛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贷款本金,邮储银行屏南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
如林隆盛未按期支付与邮储银行屏南支行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即构成违约,邮储银行屏南支行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及额度使用期,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林隆盛配偶郑维娟在上述《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确认为共同借款人。2020年9月8日,林隆盛与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7日,协议有效期内林隆盛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申请支用借款,单笔支用借款最短期限为1个月,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在贷款申请日前一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4.43个百分点,年利率为8.28%,则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0.764%计算。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不超过10个月。2021年7月27日,林隆盛支用了贷款150000元,案涉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后林隆盛不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截止至2022年10月28日,林隆盛尚欠邮储银行屏南支行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6318.3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邮储银行屏南支行与林隆盛、郑维娟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邮储银行屏南支行依约发放贷款,
林隆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及违约责任。林隆盛配偶郑维娟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确认了共同还款意愿,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据此,邮储银行屏南支行主张林隆盛、郑维娟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林隆盛、郑维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隆盛、郑维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0月2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318.35元;从2022年10月29日起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4%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从2022年10月29日起的复利以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邮政储蓄小额贷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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