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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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林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宙。
被告:叶海琴,*,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告:陈永长,*,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告:张贤长,*,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告:张爱弟,*,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告:余云青,*,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屏南支行)与被告叶海琴、陈永长、张贤长、张爱弟、余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海琴、陈永长、张贤长、张爱弟、余云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银行屏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海琴、陈永长立即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99981.53元及截至2022年4月9日止的逾期利息3105.21元(含罚息),合计203086.74元;从2022年4月10日起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张贤长、张爱弟、余云青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6,邮储银行屏南支行与叶海琴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与张贤长、张爱弟、余青云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叶海琴向邮储银行屏南支行借款2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60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由张贤长、张爱弟、余青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叶海琴与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签
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协议有效期为60个月,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6日,协议有效期内叶海琴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申请支用借款。2021年2月叶海琴通过电子银行申请支用贷款200000元。后叶海琴不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经邮储银行屏南支行多次催讨未果,现已逾期43天。叶海琴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资信状况恶化,邮储银行屏南支行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行使解除权并收回借款。张贤长、张爱弟、余青云作为叶海琴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该笔借款与利息不能按约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叶海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向邮储银行屏南支行借款200000元,陈永长作为夫妻的一方应当共同偿还。叶海琴上述拒不还款的行为,侵害了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叶海琴、陈永长、张贤长、张爱弟、余云青未作答辩。
邮储银行屏南支行围绕诉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叶海琴与陈永长结婚证复印件、五名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开办申请单》、《中国邮政储蓄银邮政储蓄小额贷款
行小额E捷贷开办协议》、账户清单、LPR利率定价、送达地址确认书、客户贷款状态详情及还款流水清单、催收材料。叶海琴、陈永长、张贤长、张爱弟、余云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2日,叶海琴向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申请200000元贷款,并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2021年2月26日,邮储银行屏南支行与叶海琴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为2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60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36个月为额度使用期,叶海琴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在额度使用期内,叶海琴(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使用期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若叶海琴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贷款本金,邮储银行屏南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如叶海琴未按期支付与邮储银行屏南支行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即构成违约,邮储屏南支行有权
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及额度使用期,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陈永长作为叶海琴配偶在上述《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确认为共同借款人。同日,张贤长、张爱弟、余云青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叶海琴在上述借款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等,该保证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21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6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2021年2月26日,叶海琴与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6日,协议有效期内叶海琴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申请支用借款,单笔支用借款最短期限为1个月,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在贷款起息日前一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6.15个百分点,利率调整方式为不调整。还款方式为按照周期还息,到期还本。2021年2月26日,叶海琴支用了贷款200000元,案涉借款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截止至2022年4月9日,叶海琴尚欠邮储银行屏南支行贷款本金199981.53元及利息(含罚息)3105.21元,本息共计金额20308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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