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摘 要 社会调整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其中,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社会调整系统中,道德和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在影响人类的体行为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和道德又像一对亲兄弟,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法律体系,那么整个社会就有着与之相应的道德体系。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以及法律道德化等语境下探讨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法律;道德;促进
相对于法律,道德对社会的调控作用毫不逊,法律无疑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道德无疑更高级,只有道德反映出人的崇高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道德有上限和下限之分,道德下限和法律是重叠的,法律可以看成是道德下限;当我们把法律与道德分开时,这里的“道德”是指道德上限。道德下限是维持社会有序化基本的、必须的要求,如避免暴力和伤害、履行协议等;道德上限是建立一个美好社会的较高的、应当的要求,是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1]
一、法律在内心方面促进道德
(一)法律从心理上促进道德
人之为人,与动物之不同,被称为“人性”,然后关于人性的善恶,自古就有着许多观点,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西方的原罪说等等。但是人生来就是一张白纸,无所谓善恶之分,善与恶都只是在人成为“人”之后所下的定义,人本身只不过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而已,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私”。所以说从道德上可以把人分为三等:(1)是非常恶的人,那些在法院门口都敢杀人的人;(2)是非常善的人,也就有廉者不吃嗟来之食;(3)是本身并没有什么善恶之分,或是善恶相夹的,他们的行为取向取决于环境习惯。这三种人中第一种和第二种人是极少数的,第三种人是常态,对于至恶者,纵使有法律威慑和道德教化也不能使他们停止作恶;对于至善者,没有法律威慑和道德教化他们也不会作恶。因此极少数的这两种至善和至恶的人我们不做讨论。对于视为常态的第三种人,也就是没有什么善恶之分,或者说是善恶相夹的人,他们的行为取决于外界环境和习惯。当这部分人看到别人偷盗没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就会跃跃欲试;看到别人偷盗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就悬崖勒马了。在这方面,法律制裁的威力显然大于道德谴责的威力。法律如果能给予充分的“善”的环境,那么这部分人就会是善的,这部分人的善就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善或者说决定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反之亦同。这种心理上的影响使得人们在其行为之始就会有一种善与恶的抉
择,法律会在这个天平上向“善”的一边加重砝码,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提高。[2]
(二)法律在习惯上促进道德
简单的从逻辑关系上来理解《意大利公路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司机不遵守该法的规定,其面对的极可能是(因为可能没有证据证明,所以使得不遵守规定的司机有可能逃脱因该法条而获得的制裁)吊销驾照甚至刑罚制裁。这样就使得意大利的司机们在行车过程中发现有该法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大多数都会停车并遵守法条的规定执行,从而在整个国家形成一种习惯:发现有受伤者就会停车来查看并给予救助。休谟指出:“一切从经验而来的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运用联想的结果。因此,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只有这个原则才能使我们的经验对我们有用,使我们期待将来出现一连串的事件,与过去出现的事件相似。” [3]当一个国家都形成这种习惯的时候,这种习惯就上升成为道德:大多数人都认为在发生特定情况下应当为某种行为,如果不作为,就会被认为不道德。所以说法律不仅仅保护道德下限(法律保护法律本身),更能够促进提升道德上限的提升(法律提升道德的要求,促进道德本身的升华)。
(三)法律在制度上促进道德
良好的法律对于社会的有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法律不能保障因为“道德”的行为而使自身受损,那么人们自然会趋利避害的选择逃避而为“不道德”的行为,一旦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又能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有一个整体的提高,那么我国在刑法上确立“见危不助”的罪名也将是具有可行性的。
二、法律在最终的形式方面促进道德
其实最终的形式方面在日常中表现为利益,利益并不仅仅是金钱,更包含情绪——小学生扶老奶奶过马路所获得的成就感就是个典型。由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只有最终获得的有利于自身,才会在道德和不道德的选择中选择道德。“见危不助”的情况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尤其是小悦悦事件,更是激起了整个中国对社会道德水平的拷问。其实,见义勇为或见危不助作为一种道德行为,从其与物质利益关系的角度而言,它实质上是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在道德领域中的反映和要求;行为主体在见义勇为或见危不助时,其道德抉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主体对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正确权衡与处理的过程。[4]可见,要使见义勇为能被广大众接受与践行,关键在于使行为主体真正体验并认识到自身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一致,也就是使见义勇为者在付出自身利益或重大代价后能获得相应的保护与救济,以保证其
本人及家庭正常生活不致受到重大影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物质利益驱动力的增强影响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在做出见义勇为的行动之前,人们不可能不对自身的安全及日后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产生顾虑。
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良好规定(我国民法上将见义勇为行为定位为无因管理)使得行为人在利益上能明确不至受损,同时又能获得自己情绪或者说精神层次上的满足,那么行为人在行为前的抉择时就能更多的倾向于选择为“道德”的行为。
三、结束语
在强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今天,注重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心理作用,习惯影响,再到具体利益上的强大功效,才能真正理解法律对道德产生的作用。诚然,若是法律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道德的沦丧也是显而易见的。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强调要人们从主观上改变自己,而更应该做的是从制度上保障人们在道德和不道德的抉择中有法律的砝码站住道德一边,从而让人们敢于选择道德!
法律与道德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强昌文、吴宁.法制现代化与传统儒家政治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9(02(总第86期):18.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甘绍平.论契约主义伦理学[j].哲学研究,2010(03):85.
[5]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制的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月第37卷第1期: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