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纲
一、 德治与法治的概念和起源
二、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三、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我国坚持德治与法治“两手抓”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三)、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四)、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简论我国的德治与法治
【摘要】: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有效治理来说,德治和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一样,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在功能上都是有其各自局限性的,都有失灵的地方。当法律失效的时候,道德就派上了用场;反过来,法律的不可代替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法律并不能代替道德,家长里短很难诉诸法律来解决,俗语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同样,道德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法律。依法治国(法治)是建立现代国家的标志,但是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意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制原则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关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念和起源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
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德治”与“法治”之争在中国与西方很早就有了。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德治”学说与“法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局面下,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热情一边思考,一边参与社会实践,纷纷提出了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后世学者所称道的先秦诸子之间的“百家争鸣”,儒家德治思想的孕育和发展成熟,主导了中国德治思想的发展方向,构成了中国德治传统的主要内容。儒家的德治思想垂范两千年而不衰,是中国封建社会绵延两千年的重要的思想文化基础;春秋时期,法家还没有成为独立学派,法治思想还在萌发时期。当时,管仲、子产已有重视法治的思想,是法家的先驱者,战国时期,法家正式形成,商鞅是
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治国重“法”,再到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构建,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再到成熟的衍变过程。特别指出的是,在管子丰富而杂的思想中,以法家思想略为占多。在重视经济学意义上的德治的同时,管子特别重视法治,法治思想应该是管子根据当时社会形势变化的新发明。管子及其后来的法家都强调经济和法治对政治的根本意义,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即反对儒家以伦理代替政治或者以伦理干涉政治。他们认为,伦理无法信任,不能被当做政治的根本;即使伦理有些积极意义,也由于其生效太过缓慢而变得微乎其微。
二、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
人们的生活总是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戒律之间摇摆不定。非常明显的是,尤其是在中国,一个仅
仅遵守法律的人远远够不上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
(1)法治之法应该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无法实现其目标。
(2)道德不可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 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凭借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
(3)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 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
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
三、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明确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用道德的引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这就是德治。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法治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良法善治必须同德治紧密结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承载着社会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一些道德规范可以凝结为法律约束,一些法律规范可以转化为道德要求。它们在功能上互相促进,互相依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实施要靠道德的依托,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
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他律必须转化为自律才能更好地起作用;法律对道德的实践又具有强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在新形势下只有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新人,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原则要求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确立宪法精神、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文化,必须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法治环境,要靠法治引领和规范。人文环境,要靠德治教化和滋养。与此同时,我们党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也必须同时发挥好法律的力量和道德的力量。总之,只有坚持和落实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不断开拓中国特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我国坚持法治与德治“两手抓”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中国有5000多年的文明史。德治与法治文化影响极其深远。继承与发展传统文化的德治与法治,对于我们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我们党始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重要战略地位,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所以取得今天的成就,与此脱离不了关系。分开来看,一方面,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197812月,同志就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党的十五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另一方面,道德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的必然要求。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孕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培育了中国人民崇高的价值追求。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支撑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今天依然是我们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阻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
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提高以德治国的水平。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1、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要按照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使道德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更好地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以法治的力量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广泛宣传、广为人知的过程,就是推动其蕴含的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的过程。要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司法营造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执法司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着鲜明的道德导向。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司
法不公,则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要通过法律来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屏障。道德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底线。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仅靠道德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让败德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教育作用,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
2、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体系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法律的制定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协调的法律体系,而且法律的实施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正确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
验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尺,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良好的公民道德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同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