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道德礼教法律的影响
作者:王世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随着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改革过程之中我们更应该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文化以促进法治和德治的融合。本文是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中国传统道德礼教对法律的影响以便于取历史之精华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
        关键词:法治和德治;历史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45-01
        作者简介:王世杰,吉林延吉人,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绪论
        中国法律史上的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特别强调道德与法律的互相补充,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到宗教的影响。
所以对于法律起到指导原则的,至少是汉代以后就是礼教。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①意思是只要是违反了礼的规定,就要受到刑罚的惩处。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比如孔子所说:“导之以德、齐之以礼”。②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比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③几千年以来礼法融合的过程不仅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深深影响着中国法律的发展。
        二、中国传统道德礼教逐步融入法律的过程
        中国古代道德礼教对于道德的影响开始完善于周朝。西周前期的政治指导原则是“以德配天”,天子是上天派到人间的统治者,天子只有用道德教化人民慎重使用刑法才能够符合天意维系统治。于这种政治指导原则之下周朝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慎用刑法尽量用道德感化人民。但是到战国时期诸侯混战,各诸侯国以富国强兵为主要目的纷纷进行变法,采用法家变法原则的秦朝迅速强大并实现了统一。但之后的秦朝却因为严刑峻法过于苛刻而迅速破灭,汉高祖刘邦吸取了秦朝的教训简化了秦朝的严刑峻法让汉朝初年的修生养息政策得到充分实行。后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则是政治法律制度在理论上
开始全面奉行儒家学说。儒家主要是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和制度构想④,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⑤意思是用政令和刑法来治理国家,人们只能被迫避免犯罪,但是人们并不认为犯罪是可耻的。但是如果从德礼方面来治理国家,人们就会认为犯罪是有羞耻感的而从内心之中会避免犯罪。这就是孔子关于德主刑辅的观点,孔子认为为政以德实行仁政才是治国之本,刑罚手段只有到了统治宽松不足以稳定社会时才能使用刑罚。⑥所以法律的指导原则是道德。汉武帝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就是以董仲舒主张的儒家思想为主最终确立了“德主刑辅”学说。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国传统道德礼教逐步融入古代法律之中。
        三、中国传统道德礼教正式法典化
        中国传统法律到唐时期达到成熟阶段,唐太宗开始采用“德主刑辅”作为唐朝的立法指导原则。《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例》的开头句中说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也就是德礼和刑罚是治理国家相辅相成的两大措施如同黄昏和拂晓、春天和秋天一样循环往复。治国理政教化百姓的根本是德礼,刑罚只是手段。这清楚的
说明了中国传统道德礼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唐律疏议》将德主刑辅的理念完全渗透到成文法的做法对于之后的王朝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四、清末礼法之争对传统法律礼法合一的影响
        随后各个朝代的法律处于发展和完善之中,但是“德主刑辅”的思想理念则是一直对历朝历代有着明显的影响。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末爆发了激烈的礼法之争,维护传统礼教精神的礼教派和主张近代法律精神中法律应该与传统礼教相分离的法理派围绕在新律中如何处理法律与中国传统道德礼教的关系问题而争论,而最终法理派的妥协退让说明了中国传统道德礼教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巨大影响。
        五、中华传统道德文化与当代依法治国的理念相结合的意义
        道德与法律是互相依存的。只有当一个国家的人民心中充满了道德意识之后人们才能从内心中真正对法律产生敬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而对于法律的信仰正是需要人们从内心之中发自肺腑的尊重法律而不是仅仅畏惧法律之后的国家强制力。就像是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人民服从它就是服从自己的意愿。
法律与道德⑦如果一个社会仅依靠严刑峻法来维持统治就会像历史周期率那样一个强大的国家会很快分崩离析,像中国历史上曾完成大一统的秦朝和隋朝。
        德国哲学家康德先生说到:“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则。”只有崇高的道德法则深深地根植于内心之中,法治社会才会随之完善。这可以说明只有人民的道德意识与法律素养都达到一定的境界之后才会出现我们理想中的和谐社会。所以目前国家强调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文化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结合互为表里来让公民从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信仰,这样和谐社会才会随着道德法律互为补充完善而行成。只有让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道德教育、道德自律、道德建设成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道德文化素养,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使得社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层次。
        [注释]
        ①.
        ②.
        ③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3.
        ④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⑤.
        ⑥郭鹏.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研究[J].法律与社会,2013,6:1.
        ⑦良.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J].中国法学,20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