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作为行为规范有着深层的内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在于,法的合理性依据在于道德。人类社会的法律历来有着两种最主要的功能:规范功能和强制性功能。法是规范人的行为的模式,这是法律规范的最原始的功能。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功能,它是个人行为服从社会交往合作关系的一般条件。法的规范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明确具体的特点。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然而,并非仅有国家暴力的支持就意味着法规的合理性。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又分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任何权力部门和权力机构颁布的具有法律形式的法令与法规。所谓实质合理性,是指任何历史时期的人类社会的法律,除了权力或暴力作为后盾的支持外,还应体现社会发展规律、人类进步与发展方向以及先进阶级的利益或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这种实质合理性我们又可以说是道德合理性,即在道德上经得起质疑。仅仅具有权力支持的法令法律而失去了内在实质依据的法律规范,也就丧失了内在合理性。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可从法律规范的起源意义上来认识。人类社会不可能没有规范而存在。规范的必要性在于社会共同体有秩序的生活与生产的需要,或者说,是一定的共同体的正常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社会的规范调节通过对人们的行为允许、禁止、命令以及制裁违反这种允许、禁止和命令的行为,起着确认、保护和发展某种社会关系,抵制、改变和取缔某种社会活动,客观上对社会的发展起促进或延缓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对社会行为起调节作用的规范主要分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原始社会,最初的规范
并没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分,它是风俗习惯性规范。在原始社会末期,是社会利益的冲突导致阶级与国家的产生,从而需要将其中一部分规范以强力手段来强制社会成员去遵守,这被称为法律规范,而其余规范则被人们称为道德规范。文明时代的道德规范仍然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方式来调节人的行为。从法律规范的起始性意义上看,它本身与道德规范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如果把被区分为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前的规范看成是原始的道德规范,那么,我们可以说道德规范是逻辑地先于法律规范的。同时,由于法律规范就来源于原始的道德规范(逻辑地在先),那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范受到道德规范的制约。或者说,法律规范的实质合理性应从道德规范中去寻。文明时代以来,道德的禁规如不许杀人、不许偷盗等实际上为法律的法规所强化。一般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仅是非法的,在道德上通常也是错误的。法律所禁止的罪行通常是在道德上得不到辩护的严重错误。因此,非法性在一定意义上在于它的不合道德性。当然,并非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构成了犯罪,而只有严重到触及刑法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也表明,刑事犯罪以道德上的恶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范的实质合理性来自于相应的道德权威性。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把某种社会所接受的法律规范看作是不公正。只有具有道德权威性的法律规范,才可获得它自身的实质合理性。
法律的道德权威性是法律规范存在的实质合理性依据还在于,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规范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合逻辑的。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不在服从法律自身,人们不是为服从法律而服从法律。这种义务是为服从的东西逻辑在先的,这种
逻辑在先的义务性是必要的,也只能是道德性的。只有在一个共同体之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认为承认服从现行成文法是他们的道德义务,并且愿意履行这些义务,法律规范才能具有真正的有效性。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应从道德权威性中汲取自身存在的力量,然而,这种道德权威性又来自于何处?就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而言,远古时代的法的规范本身就有很强的道德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以暴力来强化的道德规范。由于阶级社会日益深刻的阶级矛盾,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日益显著,同时法律文化的发展使得法律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征,致使人们认为可以脱离道德来思考法的本性。但是,即使是在阶级对抗的社会,法的社会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统治阶级,还在于保护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保护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最基本利益(如生命权)或权利不受侵犯。因此,社会主义的法律有着最深厚的道德根据。
法与道德的这种实质上的内在联系,使我们认识到,任何法律规范或履行法的实践都需要有道德来支持。法与道德的相互辅助性还在于两者对于行为调节的因素不同。法的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虽然要以道德义务自觉为前提,但它更多的是借助强制性力量或威慑力量来实行。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力量为自己开辟道路。道德所诉诸的是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的舆论以及内心信念的力量。法律规范的执行不管人们的内心是否自觉遵守的动机,只要在行动上没有违反就不去干涉;而道德规范则必须有内心的履行愿望才可得到遵守。
二者的区别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法律与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
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者的一致性可归结为: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
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