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面对着社会纷繁复杂的现状,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不断持续加剧,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任何一个社会系统整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各个要素的协调运行和发展,因此,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进行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
1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
要减少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首先应加强两者的互动耦合,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制进程中减少冲突,进而紧密配合,相互支撑。一方面,在当前道德评价失范,价值取向紊乱,社会风气不良的道德状况下,要重建现代道德文明和伦理精神,可以适当引入法律的硬约束,通过法律的手段推动一定道德规范的普及。例如,可以借鉴有些国家法律中“救助义务”的规定,制定类似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惩治,从而在社会中弘扬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需寻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辅佐。人的天性和人与人之间冲突及其解决的经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定式。所以,法律的制定首先应考虑道德伦理的因素,如果没有内
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次序的支撑和配合,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应用法律手段来弘扬道德,道德水平的提高又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的履行,形成良性循环,这是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根本途径。
2不同环节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原则
首先,在立法环节上,应强调道德伦理价值对法律的指引。伦理道德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法律只有体现,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其次,在执法,司法环节,不能用道德评价来代替法律评价,必须坚持单一的法律评价标准。经过立法,基本道德准则已经确立为法律,因而执行法律本身就包含着基本道德价值标准,如果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再适用道德规范,就有了法律的,道德的双层标准,但执法,司法的最后评价结论和结果的承担却不像其它社会评价那样也可以发生多元性,而必定是单一的。另外,若在司法执法过程中适用道德评价标准,势必使带有个别彩的标准冲击原有法律标准中已确认的基本道德标准,同时也冲击了法律权威,导致法律秩序的衰退,最终伦理秩序也将失去保障。
3修订法律,使法律与道德保持一致性
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本质的区别,但二者作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有许多一致的地方。正如博登海默说的:“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概括起来,法律与道德的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和维护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除了意志性之外还具有道德性,而法律所体现的道德观念一般是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社会基本制度和结构的设定必须符合普遍的人性规则。道德是法律的伦理基础和评价标准,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括基本道德的内容。没有道德这一伦理基础,法律便成为统治阶级奴役大众的“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法律不可能替代道德,道德也不可能替代法律,法律的干预仅限于社会基本道德领域而不可干预纯粹道德调整的领域。如爱情关系,友情关系等只能由道德进行调整,法律干预则没有意义。法律也不得将常人难以企及的道德标准设为法定的义务。法律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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