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道德比法律的作用要强辩论赛 四辩总结陈词
大多数情况下平衡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该是立法者的使命;但现实生活却经常把这样的难题提交到法官面前毫无疑问法官在办案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正确适用和解释法律而不能仅以道德或社会舆论作为判决的依据然而在立法出现空白或矛盾时法官就不得不依据经验法则或道德良知作出判断和利益平衡在处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事纠纷之时道德和习惯等社会规范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渊源应用道德标准做出判断即使对于当代法治社会的法官也并非绝对的禁忌近代法典编撰完成初期那种将法律与道德、立法与法律适用截然分开、不可逾越的界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功能的扩大已经逐渐为实践所淡化甚至填平在理念上也早已超越了这种机械的藩篱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从的单纯的道德原则开始继而进入到私法领域成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当代它又不容置疑地渗入到了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被逐步接受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我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确实从来没有人怀疑过法官有这种义务然而有人有时感到分析法学的学者搅浑了这一点这些学者过分强调定义在语词上的某些
精微之处而相应地牺牲了对一些更深刻也更精致的实体——目的、目标和功能——的强调不断坚持说道德和正义不是法律这趋于使人们滋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和敌对的东西 卡多佐在1921年的这番话今天即使在欧洲大陆也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认同而我们的法学界却正在急切地与拉开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这是否是一种向早期分析法学的倒退或回归抑或依然停留在那个陈旧的出发点中国法官的素质太低以致不能让他们解释法律或进行自由裁量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 道德的失落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违法行为的道德成本降低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威信贬损……面对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绝援之以手我们对法律信仰从何而来为什么法官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中受到重视呢——当法律规则与道德标准出现明显断裂时应当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当法律规则暧昧不清时道德标准当然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一种尺度如果连法律家们都对公共道德缺少起码的信念和认同又怎能侈谈把法律解决不了的难题留给道德去调整呢没有宗教的约束和良心的谴责面对法律的无可奈何 很想讨教那些为二奶鸣冤的法学家对于一种对社会尊严已构成严重冒犯的不道德行为连道德上的批判都不能容忍难道不是要将这些行为的代价或成本降低为零吗很想大声疾呼若要使法律成为社会的信仰每一个
人尤其是法学院的学生应该从诚实、守信、善良、人道、责任、宽容等等道德规范学起从不作弊、不撒谎、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诺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