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费金和退役金有关规定解答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休金包括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其中,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2)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3)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4)自主择业的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分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5)按退休金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不得超过100%的发放比例。
  (6)本规定自2001年1月19日执行。
  二、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和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1) 对象:自主择业的团职(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2) 补助费的标准: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年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 退役金的标准:军龄20年以下的,按转业时安置地同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的80%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的提高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满20年以上的,提高15%;满15年以上的,提高10%;10年以上的,提高5%,符合其中的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三、转业费是由哪些费用组成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退休金计算公式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和转业生活补助费。
  (1)转业安家补助费。师职(专业技术6级)以下干部、士官,干部军龄在14周年(士官10周年)以内的,发给4个月工资;干部从第15年起(士官从第11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2)转业生活补助费。师职(专业技术6级)干部、士官,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
  四、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及退役金计算公式?
  1、[2001]国转联8号文件出台后,有关退役金方面的具体政策,目前国家出台了国转联[2001] 9号文件。关于军龄增加的比例,地区津贴(含边远,艰苦,驻西藏特殊,地区生活津贴)具体标准和计发比例。
 2、退役金计发公式: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五、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增发比例问题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统一截至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必须满周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六、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延时发放问题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是由国家转移支付的,与当地政府及经济状况没有关系。
 2、每年出现一到两次不能按时发放退役金,主要是在每年一月份,主要因为军转干部转业地方由地方接供,部队工资转为退役金。转业干部不能及时将报到手续交来所至。
  七、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历年增资”问题
历年增资不属于“基本工资”和“津(补)贴”项目,它是“当年增资”与“历年增资累计”之和;“年增资及标准”是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和标准,与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没有关系。年增资的计算,按每个择业干部的原职务级别所对应的标准,乘以各人的退役金比例,便是每位自主择业干部的年增资金额。
八、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上述规定中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与地方公务员和军队现役干部增加工资一定同步的含义。因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作出调整的决定后,才能实施调整增发的工作。
  九、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调整退役金的时间问题
  1、根据〔2001〕国转联8号规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2、具体调资时间要等国务院军转办下发通知,同时也要财政部将“退役金系统”升级后,我办才能调资并报省级财政。无论什么时间调资,都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补发。
  十、军人离婚后领取的自主择业费前妻是否有份?
  按司法解释规定,其中一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某部干部王某于1983年9月经人介绍与地方姑娘李某结婚,由于各居一方,造成夫妻关系不和。2003年10月王某与李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了安排。2004年5月王某从部队转业,在转业时王某选择了自主择业的方式,从部队领取了9万元的自主择业费,李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向法院提出了分割这9万元的请求。
  对于李某能否要求分割这9万元,部队官兵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9万元是国家对军人这一职业的特殊补助,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况且王某已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之间已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李某提出分割这9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有人认为,王某与李某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这9万元中的一部分,应为王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李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因此,对这9万元中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9万元中的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
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是一名军人,虽说在其离婚时并未从部队转业,也未确定今后的择业方式,对于能否取得这9万元自主择业费只是一个未知数,但这笔费用来源于王某离婚之前的服役期间,其性质是对王某过去服役期间的补偿。在王某服役期间,其和李某缔结了婚姻关系并持续了20余年,因此李某对王某获得这一利益有主张的权利,9万元财产中的一部分仍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至于李某从该诉讼中可获利益的计算方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即对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应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而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