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葬费标准及怎么算汇总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讲求实际和客观,不能讲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响社会风气,否则,不合理的一切开支,不能列人丧葬费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各省丧葬费标准
  四川省丧葬费标准: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已制订多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原订的开支标准已明显偏低。根据目前殡葬收费项目增加和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标准、减少矛盾、简化手续,现作如下规定: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厅级及其以下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其开支标准按本人逝世当月的基本工资额或基本离退休金额计发10个月。
  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包括: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人员,为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的计算口径与在职人员相同。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包括悼念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安放等必需的殡葬费用,以及外地直系亲属奔丧无力负担的车船、住宿费等。
  三、在职人员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开支列社会保障费目。
  四、本规定从1998121日起执行。
  上海丧葬非标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共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第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7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输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辽宁丧葬费标准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低于2000元的;20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用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省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51日起施行。
  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
者生前的工资。
  黑龙江丧葬费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民优[2007]66)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8]134)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退休金计算公式  自200410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7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驻外使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三、有关问题说明
  ()2004101日至2006630日期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原规定的基数计发。
  ()2004101日至20061231日期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标准执行;200711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我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