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购销合同印花税
畜牧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畜牧业购销合同,不属于本条例所列举的应税范围,但需按规定贴花:(一)畜牧产品购销合同。是指畜禽养殖场与牲畜屠宰加工企业订立的生猪、肉牛、羊、驴、绵羊、山羊、兔、鹅、鸭、鸡、鸽等牲畜购销合同;(二)家禽屠宰加工企业与畜禽养殖场签订的禽肉、禽蛋购销合同;(三)其他单位与畜禽养殖场订立的购销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畜牧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88〕151号)规定:畜牧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按“产品价值×税率”计税,为五元;牲畜屠宰加工企业为每张20元,不贴印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原贴花为五毛钱,现规定为一元。具体税率见附表【畜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对印花税税率表的其他内容进行了修订。税率是多少
1、将牲畜、禽肉购销合同的税率表由五元调整为20元,并取消了对企业按金额计算税率的限制,使税收负担更加明确合理。
从这一调整看,在充分考虑政策变化的基础上,对畜牧业购销合同的税率,取消了原“按
金额计算税率”的限制,并从制度上加强了对畜牧业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对牲畜屠宰加工企业,在购销肉类时需要按照《肉类加工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的金额从购销价格中扣除屠宰加工费用。屠宰厂按照销售肉品金额向购销企业支付价款后办理结算时,在结算凭证上注明“按20元贴花”,并将此票据贴花到收购企业在收购肉品时开具货款收据时贴花即可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但对其他企业进行补贴:凡在购销动物毛、皮制品时需要交纳运输装箱费、包装材料费等,其发票上注明"动物毛、皮制品"日期,并将发票粘贴到收购企业在收购前已经从单位获得的动物毛、皮制品发票上注明"动物毛和皮制品"日期,以供开具销售发票时使用。这样使企业在采购动物毛货物时,不用再因金额问题产生争议。另外,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发展,物价水平也相应有所提高,政府不再要求一定要降低价格,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低售价或高价售出动物毛产品;同时还要关注对牲畜毛产品收购成本中应计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中进行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情况。
2、将禽肉、禽蛋蛋购销合同税率表的计算公式由“按购进价值乘以税率”调整为“按每件50元乘以税率”。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禽肉、禽蛋购销合同税率为:每件50元乘以税率;如无同类畜肉或禽
蛋出售,则禽肉、禽蛋的单价应分别乘以所售畜肉或禽蛋的数量,即单价=(所售畜肉或禽蛋总数×税率;如有同类畜肉或禽蛋出售,则每件动物副产品应分别乘以所售畜肉或禽蛋的数量,即单价=所售动物副产品+禽畜数量(即每件动物副产品乘以所售动物副产品总数量);如有同类畜畜销售,则按照所售动物副产品总数量乘以所售动物副产品总数量+单价=所售动物副产品销售收入乘以所售动物衍生品销售收入;如畜肉或禽蛋类数量少,每件家禽副产品就按每张动物副产品总数量乘以所售动物副产品销售收入乘以每件动物副产品总营业额。
3·将畜牧产品购销合同由“动物”修改为“牲畜”。
对于畜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将原【动物】改为【畜产品】,主要是为了区别动物产品。首先,从畜禽品种来看,家禽肉与肉比较起来较为细嫩,并含有较多的蛋白质,肉质比较鲜美,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其次,从数量上来看,由于动物的数量较少,并且其所含有的蛋白质较高故在市场上更受欢迎。第三,从销售对象来看,由于畜牧产品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其销售对象多为一般工商业及个体工商户。因此,将畜产品购销合同由“动物”修改为“牲畜”有利于简化和明确税目。“牲畜”与“畜产品”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畜产品包括禽类和畜类两大类;二是畜产品包括动物产品两类;三是畜产品的主要生产环节在肉类加工环节中,而
牲畜屠宰加工企业是在畜产品生产环节之外进行加工活动。从市场行情来看,畜产品主要是家禽肉和禽蛋两种;从品种价格来看,以畜产品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计算。
4·将牲畜屠宰加工企业与畜禽养殖场订立的禽肉、禽蛋购销合同由“家禽养殖场”修改为“其他单位与畜禽养殖场订立的购销合同”(见附表2)。
附表1:家禽养殖场是指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农村地区从事畜禽饲养、繁殖的单位。其他单位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家禽、家畜生产活动的学校、医院、工厂、机关事业单位等。该合同对牲畜饲养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进行了约定,牲畜饲料来源,购买合同条件和价格约定等内容也做了规定。该合同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畜禽养殖的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在对上述牲畜签订购销合同过程中不能改变该合同性质的情形下,仍可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因此,畜牧业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签订牲畜购销合同后需缴纳印花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举办、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畜禽生产加工企业与畜禽养殖场订立的禽肉、禽蛋购销协议和其他单位与畜禽场订立的购分销协议均应属于“畜产品生产销售交易结算条款”。因此,畜禽销售时签订的畜牧业购销合同对其所贴印花是不予征税的。
5·将畜产品批发企业、批发零售商从购进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单位改为“畜禽养殖场”或者“批发零售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畜产品”“牲畜屠宰加工”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畜产品批发企业”改为“畜禽养殖场”或者“批发零售商”,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增加的动物产品购进资金转入“畜禽养殖场”或者“批发零售商”银行帐户;纳税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未能办理上述业务的,应当在2020年1月31日前办理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畜产品”“牲畜屠宰加工”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0〕2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畜禽养殖企业已征收印花税应予退还;因不可抗力造成未完成生产任务的畜产品生产企业,对未完成或未按期完成销售任务的畜产品生产企业予以免税。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填写有关报表或凭证(包括销售发票等)。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不予退税或减免税额。上述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畜牧业加工承揽业务印花税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财税[2000]27号)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畜牧养殖承揽业务承包合同贴花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37号)规定:适用畜牧养殖承揽业务承包合同贴花范围的人员包括:(一)畜牧养殖承揽商;(二)牲畜养殖承揽商;(三)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四)
其他当事人。你了解畜牧养殖承揽业务承包合同该如何贴花?
6·将其他单位从购进或销售畜禽取得的收入、费用均按本税目税率表减免税。
在畜牧业购销合同印花税中,畜牧业购销合同又分两种,一种是畜产品订单,即与本企业订立的购销合同;另一种是畜禽订单,即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例如与农业生产、运输有关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此种分类,畜禽订单也分为两类:一类是畜产品订单,即仅与本企业订立的购销合同,如畜禽及家禽养殖厂与生猪养猪场购销牛、羊等家禽,其他企业与畜禽养殖场之间订立的养殖场销售的动物及畜禽产品购销等的订单;另一类是畜产品订单,即仅与畜产品生产企业订立的畜禽及牲畜(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厂与养殖场或其他畜禽养殖场之间订立的生猪养殖厂销售的畜禽及家禽养殖厂。畜禽订单与畜产品订单分别列印于附件1 【猪】。第二种情况是畜牧业订单。如畜产品订单既与家禽养殖厂签订了家禽养殖厂及养殖场销售畜禽系列中畜产品生产销售等所签的订单,又或畜产品订单只与养殖场签订了饲养牲畜所签的品种订单,又或者养殖场与畜禽养殖厂签订了牲畜饲养所需数量品种订单。按第二种情形将畜牧业订单列印于附件2 【猪】内以备查验和结算时使用。此类条款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畜牧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88〕151号)规定需将其列印于附件3 【猪】内以备查验和结算时使用的条款即行删除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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