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苗补偿费征税问题
作者:liydge
发表时间:2010-10-14 16:23:00
回复内容:  您好!营业税方面: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7 〕 87 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 277 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 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 1997 〕 87 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
2008 〕 277 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个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 1995〕079号),乡 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的,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签订的补偿合同无需缴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七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的部分,税率为 4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5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60% 。(税政一处、税政二处) 回复内容:  您好!营业税方面: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7 〕 87 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 277 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 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 1997 〕 87 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 2008 〕 277 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个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 1995〕079号),乡 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的,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签订的补偿合同无需缴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税率是多少
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七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的部分,税率为 4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5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60% 。(税政一处、税政二处)
 
本人经营的茶山被移动公司的通讯塔建设占用,需开具青苗补偿费的发票,想咨询下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相关税率,综合税率是是多少?谢谢了
回复内容:
您好!营业税方面: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7 〕 87 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 277 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 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 1997 〕 87 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 2008 〕 277 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个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 1995〕079号),乡 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的,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签订的补偿合同无需缴印花税 。
土地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
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七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的部分,税率为 4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5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60% 。(税政一处、税政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