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24
∙【字 号】泰政规〔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停车费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秩序及其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停车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含医药高新区)范围内的停车场经营(服务)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市区停车场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规划、消防、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市区车辆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配套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的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利用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和使用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交通违法被扣押或交通事故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就近停放的原则,停放在依法取得停车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对依法扣押的机动车,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由实施扣押措施的单位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自到期或处理结束之日起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车型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地上高于地下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七条 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所辖各区(含医药高新区)的停车服务收费区域等级划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各区城市
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8:00),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方式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车型分类:
1.小(微)型车:小轿车,吉普车,核定乘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或车长小于6米的小(微)型客车,总质量小于4.5吨或车长小于6米的轻(微)型货车;
2.中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10—19人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小于12吨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货车;
3.大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20—45人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客车,总质量不小于12吨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货车。
4.其它型车:
①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摩托车(含客、货运车辆)、三轮电动车(含客、货运车辆)、机动残疾人专用三轮车;
②二轮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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