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移动浦发银行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移动浦发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符合PBOC2.0应用标准、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联标准银行卡。联名卡采用手机卡样式,卡片介质为非接触式芯片卡,包含电子现金和信用卡账户两个相互独立的账户。本联名卡无附属卡。
联名卡领用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联名卡的申领和使用订立本合约。在使用联名卡之前,甲方应详尽阅读本合约。当甲方在联名卡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联名卡时,即表明甲方已接受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并将受其约束。第一条定义
当在本合约中使用如下词语时,其具有如下各自表明的含义:
1.信用额度:指不时经乙方许可并经乙方通知甲方的、任何有关信用卡账户当期余额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出的最高限额。
2. 当期余额:指在任何特定时间,与甲方的信用卡账户和/或本合约有关的甲方尚欠乙方的未偿债务总和,包括所有信用卡账户交易、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3.到期还款日:指信用卡账户对账单所规定的还款日期,至该日之前乙方应收到甲方对当期余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
4.最低还款额:指乙方同意甲方在每个信用卡账户账单周期内偿还的最小金额。
第二条申请
1. 甲方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均包括此后所作的相关修订,以下简称《章程》),严格履行本合约。
2.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第三方查询、核实甲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乙方在联名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和联名卡存续期间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和使用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系统、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甲方全部信息;同意并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甲方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与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合作的信息提供者可以向该征信机构提供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个人基本信息、数额信息、不良信息等甲方在使用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用于征信业务,授权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可向其合作的信息提供者采集甲方的前述信息用于征信业务;同意乙方向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查询和使用甲方所拥有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使用信息,包括号码状态、话费以及其它消费信息。
3. 乙方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甲方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依据
甲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是否给予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批准申请及本联名卡是否终止使用,甲方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由乙方妥善保存和处理。
4.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甲方寄送联名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联名卡),甲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乙方也可通知甲方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分支机构领取联名卡。
第三条联名卡的使用
1. 甲方在收到联名卡后应按乙方的要求激活信用卡账户。甲方在信用卡账户激活后方可享有信用额度,实现对信用卡账户的使用。
2. 甲方激活卡片后可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联名卡信用卡账户交易密码。联名卡信用卡账户在交易时必须凭密。甲方应凭密码进行信用卡账户的商户消费、ATM 取款和查询等交易。电子现金账户支付交易无需凭密。
甲方可通过中国银联商户网络平台,在符合PBOC2.0标准的非接触式POS收单机具上实现电子现金小额脱机支付、信用卡支付两种形式的现场支付。在受理机具支持的情况下,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采用交易密码认证的方式完成,即对交易的合法性以交易密码为基本判断依据。
甲方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IVR语音等方式使用联名卡信用卡账户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甲方需要提供卡号、PIN(或有效期)、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乙方进行信息验证。在乙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验证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甲方承担。本联名卡无法用于上海中国移动网上营业厅
需提供卡确认码/安全码(卡片CVN2)进行信息验证的交易。
甲方应将联名卡保存于安全和可靠的地方,确保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且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联名卡、交易密码的伪造、欺诈、遗失或被盗,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将联名卡转让、出租或转借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使用联名卡凭密进行的信用卡账户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有权据此借记甲方的相应账户,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还款责任。
3. 联名卡包含信用卡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甲方既可通过适用终端
机具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与脱机消费,又可通过中国银联和乙方指定的机具使用信用卡账户进行联
机消费、还款或取现等交易;甲方通过联名卡进行的任何信用卡账户交易都记入联名卡的信用卡账户
项下;在系统联机环境下,甲方可通过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即“圈存”)。
乙方也可通过指定的终端机具向甲方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自动充值
服务。自动充值服务根据甲乙双方的另行约定,在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低于约定金额的情况下,将信用卡账户的可用额度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自动充值。乙方有权根据该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该项服务的具体内容。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的支付交易不支持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
4. 甲方应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使用信用卡账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甲方的卡片等级或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通过短信、对账单等形式通知甲方。在信用额度被调高后,甲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乙方恢复原信用额度,但甲方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账户交易负责。
甲方可以在乙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账户取现,该取现将产生利息和费用。
如果甲方使用信用卡账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甲方同意遵守乙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5.甲方在使用联名卡时应注意区分账户类别并正确使用。如由于甲方未正确区分账户类别而误操作所形成的利息、费用和/或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通过ATM 机具对联名卡的信用卡账户进行提取现金或其他操作时,每卡每日的取现或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及乙方规定的银行卡单日及单笔ATM 取现额度或累计转账额度的上限。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及乙方业务发展需求、风险控制政策等各项因素对限额进行调整,经对外进行公示后直接适用于本合约。7. 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甲方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使用和操作应受相关协议、章程的约束。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甲方每一项通过邮件、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