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3341号
【审理程序】比心陪玩二审
【审理法官】张洁陈爱民宋广道
【审理法官】张洁陈爱民宋广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金池;大名县金池中学
【当事人】李金池大名县金池中学
【当事人-个人】李金池
caiming【当事人-公司】大名县金池中学
【代理律师/律所】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王春阳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王春阳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杰诺王春阳任秀明赵芳
【代理律所】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金池
【被告】大名县金池中学
【本院观点】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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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上诉人李金池,原系衡水中学校长,曾荣获多项国家级荣誉,并接受CCTV9的专题报道,其本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被上诉人大名县金池中学在筹备期使
用李金池的姓名、肖像进行宣传,使公众误认为李金池为大名县金池中学的校长,从而达到了增加招生的目的,大名县金池中学的行为侵害了李金池的姓名权、肖像权,李金池要求大名县金池中学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予支持,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大名县金池中学赔礼道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李金池在一审请求大名县金池中学停止侵害、更改学校名称,一审判决未予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因李金池本人并非一般公民,而是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优秀教师、卓越校长,其名字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大名县金池中学从事的也是教育行业,其名称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学校与李金池有关联,因此大名县金池中学在未征得李金池同意的情况下,即使用李金池的姓名作为学校名称进行宣传招生,其行为已构成对李金池姓名权的侵害,李金池要求大名县金池中学停止侵害,应予支持,即大名县金池中学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李金池姓名权的行为,不得使用包含金池字样的学校名称。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是面向全省招生的,要求被上诉人在全省媒体上公开道歉。因大名县金池中学属于邯郸市,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是面向全省招生的,因此原审判决其在《邯郸日报》、《邯郸晚报》刊登公告赔礼道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金池上诉称邯大高速上的广告牌依旧使用李金池的姓名、肖像,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害,被上诉人称广告牌已拆除,上诉人未提交证据志愿者活动总结
证实其主张,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李金池所诉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原审依据大名县金池中学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范围及获利情况,酌情确定50000元并无不妥,上诉人李金池称大名县金池中学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要求其赔偿50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其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金池主张律师费10000元,但其一审提交的发票显示名称为石家庄精英中学、二审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处加盖的也石家庄精英中学的公章,没有李金池签字确认,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实李金池实际支出律师费10000元,故原审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律师费并无不妥,李金池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金池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
9)冀0191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大名县金池中学立即停止侵害李金池姓名权的行为,不得使用包含金池字样的学校名称; 四、驳回上诉人李金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李金池负担7750元、被上诉人大名县金池学校负担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元,由上诉人李金池负担7750元、被上诉人大名县金池学校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0:58: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金池原系衡水中学校长,曾于2008年4月被任命为衡水市教育局局长、2008年6月被聘请为河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兼职导师;2010年出任石家庄精英中学校长。原告李金池于1989年9月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于2004年2月被评为河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于2005年11月被评为首届全国中学十佳卓越校长、于2009年2月获得基础教育贡献人物30称号。原告李金池主编《中国课堂的奇迹》并刊登在《教育家》刊物上。原告李金池曾接受CCTV9的专题报道。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李金池作为一名优秀教师、卓越校长以及为基础教育作出过贡献的人物,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被告大名县金池中学在筹备期使用原告李金池的姓名、肖像进行宣传,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李金池系被告大名县金池中学的终身校长,从而达到增加招生的目的,因此被告大名县金池中学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李金池的姓名权、肖像权。原告李金池要求被告大名县金池中学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名县金池中学主张其中学在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还未成立,故不应承担责任。由于被告大名县金池中学在筹备期使用河北大名金池中学的名义进行招生,河北大名金池中学在招生过程中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大名县金池中学承担,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金池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仍在继续侵权。(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将涉案宣传展牌、招生简章等资料撤销、销毁,故对上诉人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系事实认定错误。截止
林依晨老公上诉人上诉时,被上诉人的名称仍为大名县金池中学,依然使用上诉人的名字命名,并未如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已经更改学校名称停止侵权。李金池系教育界知名教育家,其名称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被上诉人继续使用上诉人的名称,则就是对上诉人姓名权的继续侵害。现在如果法院不制止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会造成被上诉人免费使用上诉人的名称,使得一审判决沦为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合法外衣"。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实质意义上的限制和处罚,更加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判令被上诉人变更学校名称、停止侵权行为。(二)被上诉人的宣传展牌并未完全销毁。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即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将涉案宣传展牌等资料销毁,但是时至今日邯大高速上依旧有使用上诉人姓名、肖像宣传的广告。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并未完全停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二、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在邯郸市范围内登报道歉,不符合事实。首先,被上诉人是寄宿制学校,寄宿制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全省范围,而非邯郸市范围,因此其至少在全省范围使广大学生及家长误认为与上诉人有关,因此结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理应判令其在全省媒体上公开道歉。其次,上诉人多次荣获全国性奖项,其影响覆盖全国,是全国性的教育专家,上诉人的影响力并非仅仅在邯郸市。再次,上诉人系石家庄精英中学终身校长,
精英中学的招生范围覆盖全省,并非只包含邯郸市。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在邯郸市范围内登报道歉,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精神,也无法消除侵权造成的恶劣影响。三、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5万元,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系全国知名的教育专家,在教育界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一影响力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且被上诉人曾试图聘请上诉人至该校任职,当时被上诉人不仅开出了每年壹佰万元的报酬且欲将该校结余的2%-5%作为给上诉人的奖金,后被上诉人在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非法使用上诉人的姓名、肖像进行虚假宣传,其节省的姓名权、肖像权使用费,何止五万元、其使用上诉人姓名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又何止五万元?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破坏了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若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得到“默许"、如果企业虚假宣传得不到有效的制裁,会使人人效仿,不会再进行合法的商业授权,因为合法的商业授权成本较高。一审法院判决赔偿上诉人损失5万元,不足以达到惩罚被上诉人恶意侵权的目的,违法成本太低、相当于变相纵容了恶意侵权并获利的违法行为。并且,这五万元对于每年收入几百万学费的被上诉人来说,不值一提,其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相差悬殊。表面上使被上诉人输掉了官司,但实际上被上诉人却以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四、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律师费,不符合实情。因被上诉人直接故意侵权所造成上诉人的侵
权之诉,律师费是实际、必要的合理费用,理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李金池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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