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5.11
【文 号】国土资发[1999]113号
【施行日期】1999.05.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
  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13号)姚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1999年度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评审结果已经国土资源部公告(1999年第1号),根据国家地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对A级、准B级和准予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范围重申如下,请各级土地行政主观部门严格管理,并督促各评估机构认真执行。
  一、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要按评定公布的资质等级开展的相应的评估业务,不得超范围从业。
  (一)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
  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4、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
  6、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
  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土地评估;
  9、地价咨询。
  (二)准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估价额在1亿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
  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
  6、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
  7、地价咨询。
  (三)未确定资质级别,但已准予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估价额在5千万元以内的宗地价格评估,可与A级机构合作从事基准地价、上市公司、司法仲裁涉及的宗地估价和估价额超过5千万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
  2、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4、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
  5、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
  6、地价咨询。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加强对在当地设立和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A级、准A级和备案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本年度资质评审中,个别机构因执业水平低或违规作业,受到了降级处理。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道德、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督促各机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建立执行各项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的自查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土地评估的服务工作,应允许承担当地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土地估价师查阅有关地籍、产权、等级以及地价方面的资料,并按规定要求出具初审意见或确认估价结果,不得以
各种借口不提供资料或延误确认时间,以确保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业务。
  1999年5月11日
附件:  1999年度在册A级、准A级、准予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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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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