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篇1)
  一、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采购。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
  二、办公用品的分类
  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一般办公用品和特殊办公用品两类。一般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100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碳粉等;特殊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办公用品以及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的非消耗性用品。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三、办公用品的采购
  1、一般办公用品的.采购在每月月末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集中购置;特殊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所需部门填制《办公用品申购单》(需
部门经理签字),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领导审批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并做一《办公用品报价对比分析表》报总经理审批。
  3、认真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准直接使用。
  四、办公用品的领取
  1、一般办公用品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办公室文秘室签字领取。
  2、特殊办公用品需由使用部门填写《办公用品请领单》,经本部门经理签字转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至办公室文秘室办理领用手续。
  五、办公用品的管理
  1、要认真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要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做到入库有
手续、发放有登记。
  2、各表单至办公室文秘室领取。
  六、报销规定及程序
  1、报销时,发票必须附有申购单,否则不予报销;
  2、未经办公室确认,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
  3、所有报销单必须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复核会计审核财务经理审批董事长出纳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实施。请各部门及员工严格遵守并执行,谢谢工作支持与合作!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采购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上级有关规定,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科研、贷款、捐赠等其它配套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系指学院各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开发等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学院应当在
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也应当办理进口产品核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招标。
  第六条采购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院办、财务、监审、资产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主要负责对学院采购项目经费、采购计划、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负责制定学院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研究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上报学院研究确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学院资产管理中心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的执行机构,执行国家和学院各项采购法规
和制度,负责拟订采购招投标管理规定,负责审核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负责组织拟订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参与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查、参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参与大型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等工作。
  第九条学院采购项目申报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调研、立项、专家论证与审批工作,协助采购预算的编制,提出采购标的物的选型,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采购方案,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是学院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独立监督学院采购活动,受理采购投诉,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三章 采购计划、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应当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年度采购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汇总,报学院有关领导或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立项和审批。项目立项由使用部门提出,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院长批准。各类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一(1)(2)(3)(4)
(5)(6)。
  第十三条学院各采购申报部门根据审批的采购计划及采购立项,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时间,明确采购需求参数,详细填报采购申请材料,报送采购部门组织实施采购等事宜。
  第四章 采购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中心集中组织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范围及标准:(1)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2)目录内限额以下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工程类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3)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工程类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其中属于上级(即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或省主管部门)集中组织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各有关采购申报部门的申报资料负责审核并定期汇总后,向上级办理有关采购申报工作;其余的由学院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各有关采购申报部门的申报资料,定期汇总后集中组织采购。